云南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委托加油站审批权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9-09    浏览次数:2

云商发〔2013〕77号

  各州市商务局、滇中产业聚集区(新区)、国家级开发区(含经开区、高新区、旅游渡假区、开发开放试验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部署要求,解决“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照省委八个方面的整改内容和省委组织部九项整改措施,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我厅决定在2008年委托各州市商务局审批县级以下区域(含县级)新(迁)建加油站的基础上,进一步将中心城市、高等级公路(高速公路、二级及以上国、省道)新(迁)建加油站审批权委托给各州市商务局和滇中产业聚集区(新区)、国家级开发区(含经开区、高新区、旅游渡假区、开发开放试验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商务厅委托各州市商务局对州市中心城市、高等级公路新(迁)建加油站项目进行审批,滇中产业聚集区(新区)、国家级开发区(含经开区、高新区、旅游渡假区、开发开放试验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在各自“四至”范围内对新(迁)建加油站项目进行审批。

  二、受委托单位在审批中要严格遵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以《云南省成品油分销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为依据进行审批。各州市加油站规划修编须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报我厅备案后执行。

  三、加油站布点应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其中国道、省道加油站设置每百公里不超过六对;高速公路加油站设置每百公里不超过两对;城区加油站的服务半径不少于0.9公里。

  四、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受委托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加油站审批制度和公示制度,完善集体审核会审办法,做到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受委托单位核发的加油站建设批准文件及时抄报我厅备案。

  五、受委托单位要加强对本地区加油站的日常监管,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认真办理本地区新(迁)建加油站验收、加油站年检及办理变更等事宜。加油站需办理申领、换发《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经州市商务局和受委托的滇中产业聚集区(新区)、国家级开发区(含经开区、高新区、旅游渡假区、开发开放试验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初审后上报省商务厅办理。

  六、省商务厅对受委托单位的审批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按照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国家规定设置间距要求建设的站点或超数量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撤销受委托单位批准文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呈报单位自行承担。

  七、中心城市、高等级公路和重要旅游风景区新建、改扩(建)加油站除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外,要率先推行加油站标准化建设,改善站容站貌,提升加油站服务水平。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商务厅反馈。

  云南省商务厅

  201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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