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动物检疫有关事项的函
农办医函〔2012〕43号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
你局《关于请求对<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等有关技术规范适用进行说明的函》(浙牧发函〔2012〕5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与动物检疫对象
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动物检疫的对象为动物疫病,即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在生猪屠宰检疫环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法定职责为:依法对生猪实施屠宰检疫,并对检疫合格的肉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对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其产品,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关于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与生猪屠宰检疫操作规程
2001年,我部制定发布了《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467-2001)。该标准的适用范围为所有从事畜禽屠宰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生猪屠宰检疫工作时,在《动物防疫法》调整范围内执行该标准。该标准中8.6b)所涉及的“创伤、化脓、炎症……”等内容,如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屠宰检疫时确认为由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引起的,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如由非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引起的,应由屠宰场(厂、点)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2010年5月31日,我部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发布了《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27号)。自该规程发布之日起,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生猪屠宰检疫时不再执行《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农业部办公厅
201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