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现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开展环保检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公发〔2013〕22号
各市(州)公安局、环保局,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为加快推进全省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根据《四川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1〕90号),现就全省现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开展环保检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必须符合环保检验机构基本条件
各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从事环保检验工作,必须符合《四川省机动车 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并按照《四川省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建设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改造完善,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建设简易工况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线。其中,汽油车采用简易
瞬态工况法,柴油车采用加载减速工况法;
(二)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
(三)检测设备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按统一的联网技术标准实现与环保、公安等部门的联网;
(四)机构配备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各1名,每条检测线至少配备2名专职检测人员。与检测相关的人员须通过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的专业培训、考试,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二、严格执行环保检验机构申报、审批程序
(一)环保检验机构建设申报、审批程序。
各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本着自愿原则,向市(州)环境保护局提出建设环保检测线的书面申请,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省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机动车环保检测线建设申请书;
2.市(州)环境保护局初审意见;
3.市(州)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文件;
4.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土地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复印件。省环境保护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在征求省公安厅等相关部门意见后,出具准予建设和不予建设的批复。准予建设的,则按照《四川省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建设技术规范》建设环保检测线。
(二)环保检验委托资质申报、审批程序。
环保检测线建成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向省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提交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申请材料,包括:
1.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书;
2.市(州)环境保护局初审意见;
3.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土地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复印件;
4.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及复印件;
5.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检测设备检定证书及复印件;
6.检测工位设置、功能区分布平面图;
7.检测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及复印件、工作岗位设置及相关职责文件;
8.《四川省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建设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资料。省环境保护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会同省公安厅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按照《四川省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建设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在四川环保网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由省环境保护厅颁发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书。
三、切实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开展环保检验业务的组织管理
(一)各市(州)公安局要高度重视,迅速组织交通管理部门,对辖区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调查摸底,会同当地环境保护局共同提出环保检测线设置建议,督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按照环保检验机构的要求和条件加快建设。已经申报并获准建设的机构,要加快建设进度,尽快开展环保检验工作。对建设进度缓慢,甚至久拖不建,影响全省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要按照环保检验机构的发展数量和检测线设置要求,统筹抓好各地环保检验机构的规划和日常管理,指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开展环保检测线的建设工作,督促有关单位按照川环发〔2012〕37号文件要求建设环保检测线。
(三)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开展环保检验业务工作,一定要按照规定的检验内容、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确保检验质量。对不按规定开展检验工作,或敷衍了事、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依法严肃查处。
(四)经同意建设环保检测线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在2013年4月30日前完成环保检测线建设,并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委托申请。逾期未完成建设的,按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