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北省保留的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目录(2016年版)》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09-05    浏览次数:5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改法规〔2015〕787号)和经省政府批准的《关于印发<河北省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发改招标〔2016〕230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组织开展了全省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清理工作。经自查清理、媒体公示、部门沟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审查确认并报省政府批准,现将河北省保留的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目录(2016年版)予以公告。

  根据《河北省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实施意见》,在全省范围内,对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的目录管理。新制定或修改的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应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统一纳入全省目录。未列入省人民政府批准目录的有关规定,一律不得作为招标投标行政监管的依据,市场主体有权拒绝执行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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