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适应新形势下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我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制度,规范了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工作,更新了教育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和学校(机构)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为切实做好本年度全国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制度
1.细化了班额分组划分方式,规范了专任教师与学生年龄段划分方式,增加了“艺术学”学科门类,调整了“固定资产总值”的填报口径;
2.新增了“接入互联网”、“接入互联网方式”、“教学用平板电脑”、“网络多媒体教室”等信息化统计指标,修订了“校园网”、“接入互联网出口带宽”、“计算机数”、“教学用计算机”等统计指标的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3.基础教育中新增了“随迁子女”、“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等统计指标,细化了中小学、特殊教育学生退学的主要原因。
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1。
二、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工作
1. 建立学校(机构)先确认后入库制度。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梳理本地学校(机构)代码变动情况时,需填写《学校(机构)申报确认表》,该表需由业务职能部门与代码管理部门共同确认,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在学校(机构)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设立、撤销、合并学校(机构)或变更学校(机构)的关键属性。
2. 建立学校(机构)代码年度发布制度。每年7月1日至9月15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梳理本地学校(机构)代码上年度变动情况,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逐级审核并通过学校(机构)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上报,教育部审核后将发布“各级各类学校(机构)年度代码库”,为各项教育统计、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以及教育行政业务管理奠定基础。
3. 建立学校(机构)代码季度更新制度。每年10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季度定期梳理本地学校(机构)代码季度变动情况,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逐级审核并通过学校(机构)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上报,教育部审核后将发布“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季度变动情况”,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时了解学校变动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推进教育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提供支撑。
有关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工作新要求详见附件2。
三、教育统计管理信息系统
1.更新了“数据录入”、“数据汇总”、“数据校验”等功能模块,增加校验公式1700余条,修改校验关系418条;
2.优化了“数据上报”、“数据接收”等功能模块;
3.研发了“报表批量导出”、“报表打印”等功能模块。
四、学校(机构)代码管理信息系统
1.增加了“代码年度发布”、“季度数据更新”等功能模块;
2. 研发了“学校(机构)经纬度核查”功能模块。
新的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制度、教育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学校(机构)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以及相关培训课件将通过“中国教育统计网”(http://www.stats.edu.cn)发布,请自行登录下载。
五、有关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部署,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制度》(国统制〔2013〕78号),切实做好本地区教育事业统计人员培训和数据质量核查工作,有效解决统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实际困难。
2. 规范代码管理,夯实统计基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和本年度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的新要求,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及时更新,坚持“先进库再有数,不在库不出数”,建成不重不漏、准确可靠的学校(机构)代码库。
3. 增设预审环节,做好数据汇总。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数据汇总前的预审工作,从今年起增设预审环节,严把数据质量关。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数据汇总前,应筛查分析本地区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 强化统计分析,服务科学决策。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深入挖掘教育统计数据资源,密切关注教育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着力增强教育统计分析的敏锐性和及时性,不断提高统计分析的水平和质量,积极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各界提供优质的统计咨询和信息服务。
附件:1.2013年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修订内容
2.2013年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工作新要求
教育部办公厅
2013年8月15日
附件1
2013年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修订内容
一、基础教育
1. 在“基础基112学校(机构)基本情况”表中增加“接入互联网”、“接入互联网方式”、“接入互联网出口带宽”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其中:专职”等统计指标,明确“接入互联网”、“接入互联网方式”、“接入互联网出口带宽”、“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2. 根据学校建设标准,将“基础基212小学教学班数、班额情况”和“基础基213中学教学班数、班额情况”表中班额分组由原10人段修订为5人段;
3. 在“基础基311中幼儿园、幼儿班分年龄幼儿数”表中增加“残疾人”统计指标;
4. 在“基础基312小学学生数”、“基础基313初中学生数”和“基础基314普通高中学生数”表中增加“随迁子女”统计指标,明确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5. 为分析中小学、特殊教育学生退学的主要原因,新增“基础基333中小学、特殊教育学生退学的主要原因”表;
6. 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人口年龄分段方式,重新划分“基础基4212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分年龄”和“基础基422中小学专任教师分专业技术职务、分年龄”表中专任教师的年龄段;
7. 在“基础基522中小学占地面积及其他办学条件”表中“其中:教学用计算机”中增加“其中:平板电脑”统计指标;取消原“多媒体教室座位数”统计指标,增加“教室”、“网络多媒体教室”和“普通教室”、“其中:网络多媒体教室”等统计指标,明确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8. 在“基础基531中小学信息化建设情况”表中取消“上学年度信息化经费投入”、“校园网出口总带宽”统计指标;
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8号,修订“固定资产总值”的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二、中等职业教育
1. 在“中职基112学校(机构)基本情况”表中增加“接入互联网”、“接入互联网方式”、“接入互联网出口带宽”统计指标,明确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2. 将“中职基322招生、在校生来源情况”表中“港澳台”改为“港澳台侨”,并重新界定填报说明;
3. 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人口年龄分段方式,重新划分“中职基423专任教师分年龄情况”表中专任教师的年龄段;
4. 在“中职基521资产情况”表的“其中:教学用计算机”中增加“其中:平板电脑”统计指标;取消原“多媒体教室座位数”、“语音实验室座位数”统计指标;增加“教室”、“其中:网络多媒体教室”统计指标,明确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5. 在“中职基522信息化建设情况”表中取消“上学年度信息化经费投入”、“校园网出口总带宽”统计指标;
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8号,修订“固定资产总值”的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三、高等教育
1. 将“高基321在校生分年龄情况”表中将原“30岁以上”修订为“31岁及以上”;
2. 将“高基322招生、在校生来源情况”表中“港澳台”改为“港澳台侨”,并重新界定填报说明;
3. 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人口年龄分段方式,重新划分“高基423专任教师分年龄情况”、“高基451研究生指导教师情况”、“高基931专职辅导员分年龄、专业技术职务、学历情况”表中专任教师的年龄段;
4. 按照我部2012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教高〔2012〕9号),在“高基424分学科专任教师数”表中增加“艺术学”门类,同时删除文学类中的“其中:艺术学”行;
5. 在“高基521资产情况”表的“其中:教学用计算机”中增加“其中:平板电脑”统计指标;取消原“多媒体教室座位数”、“语音实验室座位数”统计指标;增加“教室”、“其中:网络多媒体教室”统计指标,明确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6. 在“高基522信息化建设情况”表中取消“上学年度信息化经费投入”、“校园网出口总带宽”统计指标;
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8号,修订“固定资产总值”的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附件2
2013年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工作新要求
1. 建立学校(机构)先确认后入库制度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梳理本地学校(机构)代码变动情况时,需填写《学校(机构)申报确认表》(附表1)。该表需由业务职能部门与代码管理部门共同确认,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在学校(机构)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设立、撤销、合并学校(机构)或变更学校名称、办学类型、组织机构代码、举办者、属地管理部门、少数民族学校、学校所在地、性质类别、小学入学年龄、小学规定年制、初中入学年龄、初中规定年制等学校(机构)的关键属性。其中,业务职能部门是指负责各级各类学校(机构)设立、更名、撤销等业务的管理部门;代码管理部门是指负责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信息收集、整理、入库等业务的管理部门。《学校(机构)申报确认表》将作为教育统计数据质量核查的重要内容,代码管理部门要做好备案管理工作。
2. 建立学校(机构)代码年度发布制度
每年7月1日至9月15日,定期更新、审核并发布年度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库。其中,7月1日至9月1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参照“学校(机构)代码年度发布县级工作流程图”(附图1),梳理、审核并通过学校(机构)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上报上年9月1日至本年8月31日本地学校(机构)代码的年度变动情况;9月2日至9月10日,地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审核并通过学校(机构)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上报本地学校(机构)代码年度变动情况;9月11日至9月15日,教育部审核后将发布“各级各类学校(机构)年度代码库”。同时,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填写好《学校(机构)年度变化情况表》(附表2)。
3. 建立学校(机构)代码季度更新制度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每季度定期更新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其中,每季度第一个月1日至第三个月24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参照“学校(机构)代码季度更新县级工作流程图”(附图2),梳理、审核并通过学校(机构)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上报本地学校(机构)代码季度变动情况;每季度第三个月25日至26日,地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审核并通过学校(机构)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上报本地学校(机构)代码季度变动情况;每季度第三个月月底,教育部审核后将发布“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季度变动情况”。
附表:1. 学校(机构)申报确认表.doc
2. 学校(机构)年度变化情况表.doc
附图:1. 学校(机构)代码年度发布县级工作流程图.doc
2. 学校(机构)代码季度更新县级工作流程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