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社会免费开放,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努力增加文化投入,不断调整优化支出结构,支持博物馆、纪念馆、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等公益性文化服务设施向社会免费开放,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2008年1月,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确定全国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全部实行免费开放。其中,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暂不实行全部免费开放,继续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和低收入人群等特殊群体实行减免门票等优惠政策;博物馆、纪念馆按照市场化运作举办的特别(临时)展览,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门票价格。2011年1月,文化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明确美术馆基本展览实行免费参观,对于少数特殊展览,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低票价;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的基本内容包括公共空间设施场地的免费开放,以及与其职能相适应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向群众提供。
为支持公益性文化服务设施向社会免费开放,各级财政部门将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中央财政自2008年起设立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重点补助地方博物馆免费开放所需资金,鼓励改善陈列布展和举办临时展览,支持重点博物馆提升服务能力,对实行低票价的博物馆和自行实行免费开放并取得良好效果的省份给予奖励,2008年至2012年累计安排资金112亿元。自2011年起设立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重点对中西部地区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所需经费予以补助,对东部地区予以适当奖励,2011年至2012年累计安排资金37.15亿元。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公益性文化服务设施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013年,财政部印发了《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并会同文化部印发了《中央补助地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申报审批、管理与使用,监督与检查等。
公益性文化服务设施向社会免费开放为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要提供了便利条件,这一惠民政策得到了群众的普遍认可和社会的广泛赞誉。越来越多的人走进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重温历史,开阔眼界;越来越多的人充分利用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的设施设备和文化资源,增长知识,感受文化。免费开放激发了人们的热情,场馆参观、使用人数,以及举办活动的次数明显增加:2012年,免费开放的博物馆参观人数达4.42亿人次,比2011年增加0.72亿人次,增长19%;全国公共图书馆服务人数达4.34亿人次,比2011年增加0.53亿人次,增长14%;全国各级文化馆(站)举办文艺活动、展览、训练班等活动共计119万次,比2011年增加12万次,增长11%。
今后,各级财政部门将继续做好博物馆、纪念馆、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经费保障工作,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推动公益性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工作不断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