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14    浏览次数:2

各产煤州(市)煤炭行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监察分局,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相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的意见》(云政发〔2012〕16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抓住突破难点、促进发展的重要机遇,进一步落实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促进煤矿转型升级。省级相关部门编制了《云南省煤矿矿井机械化改造方案编制提纲》,现就贯彻落实《意见》提出以下要求:

  一、统一思想,努力加强煤矿机械化改造的领导

  (一)根据《意见》要求,成立云南省推进煤矿机械化工作办公室,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岳跃生主任任办公室主任;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王祥副主任、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朱勇总工程师、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汤忠明副局长、云南省国土资源厅陈刚副厅长任办公室副主任;云南省财政厅胡芩菩巡视员、云南省能源局吴煜总工程师、云南电网公司王文副总经理任办公室成员。

  (二)各产煤州(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炭企业集团公司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成立相应机构,制定政策措施,及时编制实施方案。各地要紧密结合实际,将煤矿机械化纳入本地区煤炭工业“十二五”规划中。各产煤州(市)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协调,共同抓好煤矿机械化改造工作。

  二、配套政策,切实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工作

  (一)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全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深化煤炭资源整合力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资源整合的煤矿及时划定矿区范围、变更采矿权,换发采矿证。对资源储量暂时不能满足服务年限要求但可以实施机械化改造的煤矿,在后续煤炭资源储量有保障的条件下,可先行实施改造,再补充后续煤炭资源。

  (二)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不实行核准制,由各产煤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炭企业集团公司制定煤矿机械化改造年度计划,报云南省推进煤矿机械化工作办公室,按计划名单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

  (三)已经完成新建、改扩建基本建设程序的煤矿,在原矿区范围内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的,可按照煤矿机械化改造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按照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进行管理。

  (四)未实施过新建、改扩建基本建设程序的煤矿,在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中,工业广场位置(露天煤矿采场)和井筒位置发生变化的,必须按照技术改造、改扩建程序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按照技术改造、改扩建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工业广场位置(露天煤矿采场)和井筒位置不发生变化的,可按照煤矿机械化改造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按照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进行管理。

  (五)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的项目,要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在原矿区范围内实施机械化改造的,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土地预审、地质灾害评估、土地复垦等手续不再另行备案。除开采国家规定的特殊和稀缺煤种外,矿井服务年限可以适当放宽。

  (六)各地人民政府要帮助解决好煤矿电力保障问题。电力供应部门要积极做好煤矿专用电力线路改造,加快规划建设煤矿双回路供电,完善矿井外部电力保障措施,满足煤矿机械化开采的用电负荷需要。

  (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国土资源厅等省级部门在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时,对积极推进机械化的煤矿予以倾斜。各产煤州(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配套资金,用于扶持鼓励煤矿机械化改造。各产煤州(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要明确负责推进煤矿机械化的部门或机构,建立完善责任制和奖惩制度,严格监督检查,明确责任,切实制定和落实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的具体措施。

  三、落实责任,规范机械化改造项目管理

  (一)地质依据

  机械化改造后规模为21万吨/年及其以下的煤矿,以备案后的矿井生产勘探报告或生产地质报告为依据编制机械化改造方案;机械化改造后规模为21万吨/年以上的煤矿,须以备案后的矿井生产勘探报告为依据编制机械化改造方案。

  (二)编制规划和制定计划

  1.各地结合具体的地质条件,可对《云南省推进煤矿机械化发展规划》的机械化矿井进行调整,确定“十二五”后三年实施煤矿机械化的煤矿,上报云南省推进煤矿机械化工作办公室审查同意,但各地煤矿机械化改造矿井总数不得减少。

  2.各产煤州(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须于每年2月底(2013年为3月底)前制定分年度实施的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方案和煤矿机械化改造计划,严格按照年度计划执行。

  3.各产煤州(市)、县(市、区)煤炭行业主管部门须于2013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本辖区内煤矿机械化改造规划,上报云南省推进煤矿机械化工作办公室审查同意。

  (三)方案编制

  列入煤矿机械化改造年度计划的煤矿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煤矿机械化改造方案;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方案必须符合煤炭产业政策、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的要求。

  (四)方案审查及验收

  1.机械化改造后规模为30万吨/年及其以上的煤矿,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并联合同级煤监、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机构)组织审查;机械化改造后规模为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由州(市)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并联合同级煤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机构)组织审查。

  2.机械化改造项目建设完成并试运转后,煤矿企业逐级提出验收申请;机械化改造后规模为30万吨/年及其以上的煤矿,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并联合同级煤监、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机构)组织验收;机械化改造后规模为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由州(市)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并联合同级煤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机构)组织验收。

  (五)核定生产能力

  对于因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而提升的生产能力,按照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煤矿实施机械化改造提升生产能力的处理意见》(云工信煤行〔2011〕781号)的相关规定,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经验收批复后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生产能力核定,并逐级上报审查批复。

  (六)变更证照

  经验收合格并核定生产能力后的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煤矿应及时申请变更相关证照,变更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未经验收合格及变更证照的,一律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完善措施,确保机械化改造项目顺利进行

  (一)加强培训和技术支持

  各地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制定培训计划,帮助煤矿集中培育一批与机械化装备相适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鼓励具备能力的企业组建综采工作面安装、试采、回撤专业队伍,为实施机械化提供服务;鼓励煤矿企业引进省内外成熟的机械化改造工艺、技术、装备和管理人才,采用多种方式与有资质煤矿施工企业合作。

  (二)严格落实安全责任

  各地要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深入改造施工现场,对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施工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煤矿机械化改造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安全、技术、工程管理机构,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认真组织改造项目施工准备和施工管理,完善有关安全设施,加强对改造项目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严禁边改造边生产,按照本地机械化改造规划的时限和批复的改造方案安全有序地推进工程进度。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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