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业局,农机、渔业主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区农业工作会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会议精神,按照农业部等六部门《2013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要求,根据农业部《2013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总体安排,继续做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结合我区农牧业生产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当地实际和部门监管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工作方案,于3月25日前报送自治区农牧业厅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2.2013年农资打假情况统计表和农资打假大要案(5万元以上)统计表;
3.农资监管检查记录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3年3月13日
附件2.doc 附件3.doc 表格.doc
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农村(牧区)工作会议和农(牧)业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2013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切实做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
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保障全区农牧业生产安全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夺取全年粮食和农牧业丰收保驾护航。根据《2013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按照《2013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思路
紧紧围绕“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两个持续提高”的工作目标,紧密结合我区农牧业生产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打防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严厉打击各种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坚持突出重点和整体推进相结合,集中整治和日常执法监督相结合,严格农业行政许可及后续监管,落实农资监管责任制,狠抓审批、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监管,开展产品抽检,强化重大案件查处。加强盟市之间和农资打假省际协调机制,全力推动农资市场秩序持续稳定好转,为实现农牧业持续增产增效、农牧民较快增收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基础保障。
二、工作目标
假劣农资投诉举报数量继续下降,农资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覆盖率达到100%,重大假劣农资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假劣农资投诉举报案件查处率和反馈率达到100%,上级督办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农资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农资信用体系更加完善,农资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农牧民群众质量安全意识、维权能力和满意度进一步提高,“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试点取得成效,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农资市场秩序持续稳定好转,确保不发生因假劣农资引发的重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三、工作重点
—— 突出重点产品。以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水产苗种、农机具等七类农资产品为重点,集中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 突出重点环节。把好产品许可关,依法清理不具备资质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市场治理,重点整顿规范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运销大户和乡村流动商贩。加强指导服务,重点宣传农资法律法规,普及识假辨假常识,引导农牧民群众理性购买、科学使用农资产品。
—— 突出重点农时季节。结合春耕备耕、夏种、秋收等重点农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深入实施种子打假护权行动、 “农资打假下乡行动”等专项行动,确保农牧民用上放心农资。
—— 突出大要案查处。坚持露头就打,深挖假劣农资制售源头。完善大要案查处工作机制,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等形式,继续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端掉一批黑窝点,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公布一批典型案例,有效遏制违法犯罪行为。
—— 突出长效机制建设。积极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推广实施连锁、统购、配送等营销模式,畅通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渠道。推进农资信用体系建设,推行分类管理。
(一)重点产品及目标
种子: 开展种子打假护权专项行动,要积极联合公安、工商、纪检等部门,狠抓基地专项整治,组织拉网式检查,打击无证和侵权生产、抢购套购等行为。狠抓经营主体综合治理,打击无证无照和侵权经营等行为。组织开展市场检查,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等行为。严格品种管理,针对当前我区种子市场品种多、企业小、制售假劣种子现象时有发生等问题,退出一些品种、清理部分企业、查处有关案件。以玉米、向日葵、马铃薯脱毒种薯和当地主要农作物种子等为重点开展质量抽检。
农药:严厉打击添加未登记有效成分,尤其是添加高毒农药成分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的行为。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农药、无证生产、一证多用、套用或冒用证件等违法行为。结合重要农时,采取交叉执法、拉网式检查的方式,加大对蔬菜、水果等作物上禁、限用农药的检查和监管力度。重点抽检在蔬菜,玉米,小麦,大豆等主要作物上常用的杀虫剂、杀菌剂等农药产品。
肥料:严厉查处复混肥料、有机肥料、水溶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秸轩腐熟剂等产品中有效成分不足、添加植物生长调节剂、未经登记、一证多用、假冒伪造登记证、肥料产品标称具有农药功能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配方肥生产企业和产品的监管,依法查处配方肥产品有效成分不足、标签标注与登记证标注内容不符、生产销售假冒配方肥的问题。严格执行肥料登记的有关条件、程序和标准,严把市场准入关口,加强对肥料登记产品的后续管理。
兽药:严格落实兽药GMP和兽药GSP制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药,特别是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或人用药行为,重点整治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扩大适应症、使用范围等违规行为。规范兽药使用,严厉打击养殖环节非法使用违禁兽药和人用药的行为。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口蹄疫疫苗等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的质量监管,坚决打击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禁用兽药的行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厉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和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在饲料中添加禁用物质和其他不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的物质以及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坚决查扣无证、无号、无标签的“三无”饲料产品,取缔“三无”企业。重点抽检反刍动物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农机: 以列入国家或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为重点,加大对获证产品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盗用冒用转让农机推广鉴定证书、证章等违法行为。联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经营假劣农机、零配件等行为。加大农机质量监督力度,确保列入国家和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的质量。
水产苗种: 严厉查处水产苗种生产中使用硝基呋喃类、氯霉素和孔雀石绿等违禁药品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严厉打击以次充好、以劣充优、带病销售和无证(生产许可证)销售水产苗种的行为。督促苗种和养殖生产企业完善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及销售记录。
渔船船用产品:落实船用产品法定检验制度,严厉查处假冒伪劣船用产品,推进优质船用产品上渔船,保障渔业安全生产。重点开展对渔船“三救”设备(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的监督抽查,保障渔业生产安全。
(二)重点单位
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运销大户、旗县及乡镇(苏木)集散地和经营门店、农资展销会、重点企业、流动商贩,具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经营户,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制售假劣农资黑窝点,“两园、两场”。
(三)重点区域
农资生产、销售和使用量大的地区,小规模农资产品生产主体聚集地区,农作物种子主要生产区,产粮大县、菜篮子主产旗县、畜产品主产区域、奶牛主产旗县和水产品主产区域。盟市和省市区域交界处、假劣农资游商游贩活动活跃区域。对农资问题突出、反复发生、群众投诉强烈的区域,市场秩序混乱、假劣农资重大案件多发地区。
(四)重点时节
备春耕、秋种,动物疫病高发期,水产育苗等农资购销、使用高峰期的市场、经销门店监管。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点时段,对影响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主要农业投入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
四、工作措施
(一) 加强源头治理。各级农牧业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责,尤其要对照新修订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许可条件和标准,严禁降低标准审批,严把准入关口。强化生产企业监管,督促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依法严肃查处无证生产或擅自受托生产等违法行为。全面开展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清查,进一步建立健全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档案,全面掌握辖区内生产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加强重点单位监管。认真梳理近年来群众举报投诉多、违法次数多的企业和产品,进行重点整治,对不符合法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清理、吊销、取缔。
(二) 加强市场监管。各级农牧业部门要紧密结合地方实际,强化对薄弱环节的管理,加强对农资经营门店的日常巡查,重点整顿规范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运销大户和乡村流动商贩,全面掌握、纠正和查处各类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及时公告审批、撤销、注销、吊销等有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对用物流方式、互联网、农资交易会和展销会经营假劣农资产品等违法行为,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加大禁用农业投入品清缴力度,大力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抓好毒鼠强防范和清缴工作,克服麻痹思想和松懈情绪,防止毒鼠强危害反弹。
根据当地农牧业生产实际,突出重点农时、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产品、重点环节,集中力量开展整治行动。完善农资市场监管工作档案,做好日常检查工作记录,对不具备农资经营资格的物流企业等变相经营农资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三) 加强监督抽查。各级农牧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并进一步完善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科学合理地制定农资产品质量抽检计划,及时组织实施,突出盟市、旗县两级在监督抽查中的职能作用。扩大监督抽查范围,提高监督抽查覆盖率,把抽检合格率低、群众反映强烈、市场检查中问题突出的产品和企业作为监测重点,提高监督抽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坚持和完善检打联动机制,健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的通报、反馈、共享机制,执法机构要参与组织实施监督抽查工作,对抽检不合格的农资产品及时立案查处并追溯制售假源头,一查到底。要加强沟通,避免重复抽检,提高执法效能。加强对监督抽查结果的分析和运用,推进农资质量预警体系建设,通过发布消费警示、责令停止销售和产品召回等措施,确保问题农资不流入生产领域。
(四) 加强案件查处。准确把握违法分子制售假劣农资的犯罪特征,认真做好案件线索的排查梳理,拓展案源渠道,各级农牧业主管部门尤其是旗县、苏木乡镇基层农牧业部门要高度重视案件的发现,源头所在地农牧业部门要对制假售假者追查到底,严肃查处,严厉打击侵权、制售假冒伪劣、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加强部门沟通,深挖假劣农资制售源头,必要时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等形式严查大案要案。各地农业部门要按照《农资打假省际联合执法协调配合机制》要求,切实加强区域间线索通报和案件协查等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案件和线索,要及时做好通报、移送工作。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杜绝“有案不送、以罚代刑”。对线索明显,事实清楚的案件,要商请当地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在查处过程中依法提请农业部门作出检验、鉴定、协助的,农业部门应积极配合。
(五)加强指导服务。各级农牧业部门要充分利用技术优势,做好农资信息的收集、发布、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工作,满足农牧民对农资信息的多样化需求。充分发挥“12316”三农服务热线的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提供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督促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完善售后服务机制,鼓励通过远程教育、集中培训、技术咨询、专家会诊、现场服务等形式进行全方位的技术指导,让农牧民科学选购和使用农资。在生产基地设置禁限用农药和禁止添加的药物公示牌,养殖场(小区)张贴规范使用兽药告知书。健全农资突发事件和假劣农资引发农业生产事故的应急体系和快速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效控制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积极探索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农业行政调解机制,依法化解假劣农资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 推进诚信建设。强化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进销货台帐、索证索票、优质服务承诺等制度,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引导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成立行业协会,健全组织体系和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功能。要综合监督检查结果、执法检查、消费者投诉、公众评价、群众调查等情况信息,开展农资企业诚信评价,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实行分类监管。健全重点监管名单制度,对信用缺失的市场经营主体,采取重点检查、媒体曝光和社会公示等措施,提高其失信成本。对诚信守法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加强扶持和宣传力度,增强影响力和示范作用,建立守信激励机制。
(七) 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选择基础条件好的旗县,继续做好“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县”建设,加快构建以县级农资监管信息平台为基干的农资监管网络,各地也要加大对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工作的支持力度。继续推广农资连锁、农资农技“双连锁”、农资行业协会等模式,支持和鼓励有实力、信誉好的名优农资企业、农资专业合作组织等直接到乡村设立经营网点,畅通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渠道,提高放心优质农资产品的覆盖面。扎实推进“放心农资店”建设,特别是乡镇(苏木)“放心农资店”建设,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构建新型农资监管模式。
(八)加强信息共享。各级农牧业部门要全面摸清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的底数,高质量、高标准完成建档工作,加快建设集信息采集、信用评价、动态监管、快速反应于一体的农业执法监管信息平台,努力实现农资产品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追踪、质量可控制,不断提升农业执法的电子化、系统化和集成化水平。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实现农资打假信息共享。要实现监测资源与信息平台的对接,检验机构的例行监测数据,要向执法机构反馈,对经检验确认的不合格农资产品,要立即通报给相关的农业执法机构。
(九)加强应急能力。各级农牧业部门要健全农资突发事件和假劣农资引发农牧业生产事故的应急体系和快速响应机制,严格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效控制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要进一步完善农资突发事件舆论引导工作机制,及时监测、科学研判突发事件、网络舆情。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原则,迅速核实并上报相关情况,及时主动发布权威信息,明确处置措施,把突发事件和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合力抓的工作格局。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监管责任,把工作细化到岗、落实到人。要加强对基层的监督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度,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问题整改。要认真落实工作考核,对渎职侵权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工作得力、成效显著的,要予以表彰。
(二)强化队伍建设。要充分发挥农牧业综合执法机构尤其是基层的作用,推进农牧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要健全投诉举报、日常监管、案件督办、区域协作等制度,建设政治合格、反应迅速、执法有力、行为规范的执法队伍。要健全信息报送、投诉举报受理、监管工作记录、重大案件督办制度、案件报告制度、跨区域大要案协查制度等各项工作制度,大力提升农资监管信息化水平。切实加大投入,落实农资打假工作经费,配备与当地农资打假工作相适应的交通工具和执法办案设备,保证农资打假工作有效顺利开展。继续加大执法教育培训力度,提升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办案能力,努力提高执法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标准化水平。
(三)强化联动协作。各级农牧业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履行牵头协调职责,加强与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的配合,进一步完善农资打假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整体联动优势,形成工作合力。积极主动争取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的支持,探索假劣农资销毁补贴制度和案件查办专项奖励机制。要统筹农牧业部门内部力量,完善职能部门和技术支撑机构之间分工合作。要加强盟市和省市区域间农(牧)业部门的横向联动,完善区域协作机制,确保不留盲区、不留死角,提高整治效果。
(四)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在农资打假中的导向和监督作用,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和手段,积极宣传农资打假工作成效和进展情况,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资打假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围绕社会热点,积极利用微博、微信、博客、网络视频、手机报等新兴媒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进一步提升农资打假社会影响。通过举行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现场会、举办培训班、印发宣传资料、现场指导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农畜产品监管机构和农资经营门店等多种平台,采用现场指导、印发资料等群众喜闻乐见形式,普及法律法规,推介诚信企业和产品,曝光典型案例,传授农资识假辨假和科学使用知识,切实保障农牧业生产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
(五)加强督查考核。各级农牧业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打假责任制,加强对农资打假和监管职责落实情况的督查考核。我厅继续将农资打假工作列入年终目标量化考核内容,进行年终总评。
(六)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做好农资打假工作。各地要对农资打假工作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内容包括采取的措施、开展的工作、取得的成绩、好的经验典型、存在的问题、大要案查处等),按时上报我厅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同时报送农资打假情况统计表和农资打假大要案(5万元以上)统计表。4月1日前报送一季度总结,7月1日前报送上半年总结,9月30日前报送三季度总结,12月1日前报送全年总结。对成效显著、措施得力的典型材料、查处的大案要案及突发事件要及时报送。
联系人:史培,联系电话:0471-6652070(传真),电子邮箱:shipein@yahoo.com.cn。
六、重点工作安排
(一)2-3月份,组织参加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全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会议,部署全年工作,制定印发总体方案,细化各项具体行动方案。结合全区备春耕生产实际,组织相关部门由西至东对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进行督导检查。
(二)2-5月份,组织实施“春季打假”行动,开展种子打假护权行动、农药市场监管与法制建设年活动,对农资市场进行拉网式检查,清理整顿市场秩序,对生产经营主体和种植养殖生产基地进行全面检查。各相关处室局和有关单位运用有效方式,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大检查。开展督查,对各盟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2-10月份,不定期开展农资市场检查活动。重点查处制售假劣农资、无证经营、品种未审先推、品种侵权、虚假广告、跨地区超范围经营、未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包装标签不规范、生产经营档案不健全。还将重点检查各地在农资专项治理集中检查、联合检查执法情况,包括执法不严、以罚代法、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等问题。其中,7-9月份,组织开展农资打假夏季百日行动。
(四)3-4月份,组织各盟市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启动仪式暨现场培训咨询活动,采取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强势宣传,在全自治区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宣传和现场咨询培训活动。送放心农资、送宣传材料、送实用技术进村入户。
(五)7月份,总结上报半年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研究部署下半年工作。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督促各盟市按照实施方案完成全年工作目标。
(六)10-11月份,部署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冬季行动,进行市场整顿,开展秋季督查,对各地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开展农资监管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活动。
(七)11-12月份,总结2013年工作,考核盟市工作目标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