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等五个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18    浏览次数:2

各高等学校: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财教〔2008〕3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财教〔2008〕4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财教〔2008〕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艰苦地区就业奖励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教〔2008〕6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教〔2008〕7号)五个规范性文件,经评估需继续实施,其有效期均延长至2014年4月30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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