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经委(商务委)、各成品油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成品油经营企业2012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年检范围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
二、年检时间
年检时间为2013年3月11日至4月30日。
三、年检内容
1.企业贯彻落实《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供应渠道保障成品油供应质量的通知》〔沪经信运(2012)672号〕的情况;
2.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国V标准汽油供应协议签订情况;
3.加油站成品油罐装零售管理情况;
4.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5.企业是否执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在质量、计量、安全、环保、诚信等方面有无违法违规行为;
6.企业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7.企业在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情况;
8.企业近年来股权有无变更,如有变更是否按规定办理手续;
9.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是否制订完成与上海市经济运行物联网系统的视频对接方案。
四、年检程序
本市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须于2012年3月31日前将年检有关材料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检查。本市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通过网上直接填报相关资料(网址为:jjyx.shec.gov.cn/oil),同时须于4月10日前将年检有关材料报送各区县经委进行初检(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自营或控股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除外);各区县经委于4月20日前将初检工作情况总结、本地区企业初检意见及企业上报的有关材料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复查。
本市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年检,分别采取从简和从严的原则:对具有炼厂资源、在本市成品油市场供应保障有力的零售经营企业简化年检手续,对供应保障不力、被有关部门处罚或被媒体曝光的零售经营企业实行年检从严。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检的企业,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对年检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五、年检材料
1.《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见附件1)或《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见附件2);
2.《上海市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新建或迁建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适用);
3.《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本、副本原件);
4.安监、消防、计量器具方面的年检意见;
5.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与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2012年供油协议、2013年9月开始的国V标准汽油供应协议(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自营或控股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除外);
6.2012年成品油购进及销售的凭证、票据或台账(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自营或控股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企业除外);
7.加盖工商部门材料证明章的股份状况证明材料(复印件);
8.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贯彻落实《关于严格控制加油站成品油罐装零售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10]50号)的自检报告;
9.与上海市经济运行物联网系统的视频对接方案(详细情况可拨打我委技术支持电话18964029290、31002622*823咨询)。
六、年检要求
各区县经委(商务委)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由分管领导牵头,落实专人负责,按照全市统一时间节点做好初检工作。要利用此次年检,重点对本地区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经营情况和市场供应保障情况进行检查。
各成品油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各项要求,认真如实做好自检工作,并积极配合好市、区主管部门进行核查。
上海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3月11日
(联系人:徐帼芳、陆寅;联系电话:23112620、23112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