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股权转让等相关变更事项的风险提示

发布日期:2013-09-23    浏览次数:4

  各州、市、县(市、区)财政局,各融资性担保机构:

  近期,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较多,结合我厅在审核办理股权变更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现就股权受让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应当注意的风险提示如下:

  一、股权受让方应当充分了解融资性担保机构(股权出让方)财务、征信以及现任股东背景等相关情况,谨防融资性担保机构资金抽逃等信用风险。

  二、根据我省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的相关规定,新设融资性担保机构成立2年后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将被撤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股权受让方应当充分了解融资性担保机构(股权出让方)业务开展情况,谨防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无效的风险。

  三、根据我省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的相关规定,目前,融资性担保机构新设、变更等申请均照常受理,请各融资性担保机构认真学习相关政策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报批事项,谨防代办诈骗风险。

云南省财政厅企业处

2013年9月17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