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湖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18    浏览次数:2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安监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工商局、华中电监局制定的《湖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3年3月3日

湖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实施方

省安监局 省发改委 省经信委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环保厅 省住建厅 省工商局 华中电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用3年时间,全省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小矿山1136家。到2015年底,实现全省矿山总量减少,无证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生产安全事故持续下降。

  二、矿山整顿工作重点

  (一)对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3.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5.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二)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1.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且整改无望的;

  2.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

  3.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的;

  4.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5.地下矿山井下生产系统尤其是通风系统不完善、未实行机械通风,以及采场管理混乱的;

  6.尾矿库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回采尾矿的;

  7.地下矿山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建设的;

  8.三等以上尾矿库在规定期限内未安装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的;

  9.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10.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对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限期予以关闭。

  1.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进行关闭的。资源枯竭或闭坑后主要依靠回采残矿、回收矿柱的,存在水害及大采空区等重大安全隐患,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范的;

  2.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的。采矿(石)危及建筑物、尾矿库等重要设施安全的;

  3.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

  4.独立选矿厂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的选矿厂和尾矿库;

  5.砖瓦用粘土、页岩等资源开采不符合国家关于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环境相关政策的。

  三、矿山整顿关闭标准及政策措施

  (一)关闭标准。

  1.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3.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要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

  4.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6.妥善安排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二)政策措施。

  1.凡属于非法生产的要坚决打击取缔,凡属违法生产和经限期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条件的矿山,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2.按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及矿业权设置方案,鼓励参与整合的矿业权人对毗邻不宜新设矿业权的区域进行资源整合。

  3.对统一规划开采后影响大矿生产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

  4.各地可结合实际作出统一规划,对建筑用石料矿以矿区、乡镇或合理销售半径为界进行整体兼并和重组,促进矿产资源向大企业、优势企业集中。

  5.严格控制新增矿山数量。新建矿山开采规模不得小于以下标准:石灰石矿30万吨/年、石膏矿15万吨/年、磷矿50万吨/年、硫铁矿9万吨/年,其它地下开采矿山不得小于3万吨/年。新办矿山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原则上不得小于5年。地质勘查程度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出让采矿权。整顿关闭期间,停止发放新的采矿权。今后新设置采石场等矿权原则上按照至少关闭一家才能新建一家的模式。

  四、实施步骤

  按年度将全省整顿关闭矿山数量分解到各市州(见附表),2015年下半年进行验收。整顿关闭大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上半年)。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成立矿山整顿关闭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全面进行动员和部署,宣传整顿关闭的意义、目的、重点对象、基本要求以及相关政策措施,为整顿关闭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排查及实施阶段(2013年下半年)。各市州有关部门全面开展矿山非法违法开采的摸底调查工作,确定整顿关闭的重点对象和名单,对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三)深化整顿阶段(2014年—2015年上半年)。加大整顿关闭力度,继续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小矿山。通过整合、引进实力强的大企业(集团),发展集约化、规模化、机械化的大中型采石企业,关闭1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采石场。推进规模化集中选矿,推广尾砂胶结充填技术和尾矿综合利用,关闭和减少一批尾矿库。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5年下半年)。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对各市州整顿关闭工作进行验收,特别是对矿山重点县(市、区)进行抽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进行整改。

  五、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为加强对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由副省长许克振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陈新武、省安监局局长刘旭辉任副组长,省安监局副局长舒永健、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郑国华、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周锋、省监察厅副厅长徐心明、省公安厅副厅长郭唐寅、省经信委副主任梁一新、省财政厅副厅长洪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毛传强、省环保厅副厅长邹清平、省工商局副局长郭跃进、华中电监局副局长罗毅芳为成员的湖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由舒永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可根据本地区实际,适当增加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组织领导,抽调人员,保障工作经费,推动整顿关闭工作顺利开展。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要求,地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按法定程序吊销或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撤销安全标准化等级。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采矿行为;合理规划矿产开发开采,提高矿山规模;对地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按法定程序吊销或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对新建矿山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新建矿山项目审批、核准工作,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无安全、环保设施“三同时”相关手续的新建矿山项目,不予审批、核准。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技术改造矿山项目核准、备案工作。负责认定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产业政策的矿山,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于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矿山及污染环境的行为,依法查处;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制度、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矿山,责令停止生产和使用,限期治理,或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矿山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对被吊销许可证关闭的矿山,应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监督电力供应单位对地方政府决定取缔和关闭的矿山,拆除供电设备、切断电源、停止供电。

  财政部门负责对整顿关闭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参与全省矿山整顿关闭执法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推进尾砂综合利用工作,责令停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砖瓦粘土矿依法实施关闭。

  公安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及涉爆案(事)件的查处工作。对非法开采和取缔关闭的矿山,不得供应雷管、炸药等爆破器材,按程序吊销或注销其《爆炸作业单位资质》。对涉嫌非法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案件,依法进行查处。

  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各级地方政府及部门整顿关闭工作贯彻落实情况;查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矿山负责人在整顿关闭工作中的违纪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整顿关闭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制定方案,明确关闭矿山的范围和对象,确定阶段性工作重点,将整顿关闭任务指标分解到县(市、区)。为确保整顿关闭工作取得实效,从2013年起,省安委会将各市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纳入年终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各市州政府也要将各县(市、区)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二)落实责任,联合执法。整顿关闭工作要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行动,联合执法,研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协商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把转变发展方式和调整产业结构与整顿关闭、“打非治违”紧密结合起来,以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着力点,提高矿业开采准入门槛。严格执行矿山总量控制。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规范有序、依法行政,推动优势资源向规模大、技术水平高、资源利用率高的企业集中,实现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优化配置、依法办矿,科学开采。

  (四)加强监督,严格责任。各地要加强宣传引导和社会监督,按照确定的矿山关闭计划,分期分批将关闭对象在当地主流媒体进行公告,同时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开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冒险作业等违法行为。整顿关闭期间,省整顿关闭领导小组适时对各地整顿关闭工作进行检查、督查,半年召开一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通报整治情况,适时召开领导小组成员联席会,研究和协商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动整顿关闭工作顺利实施。

  请各市、州于2013年3月30日前将本地区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报省矿山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安监局)备案。各市州每季度要向省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一次整顿关闭工作进展情况。联系人:杨卫辉,电话:027-87895075(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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