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安委办山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18    浏览次数:2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政府安委办制订的《山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31日

  

山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

(省政府安委办  2013年1月)

  为从根本上改善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努力实现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有效防范和减少一般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要求,决定从2012年至2015年在全省组织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整顿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依法淘汰、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采取“取缔、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严厉打击和坚决取缔无证开采等非法采矿行为,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尾矿库,全面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

  1.到2013年底,无证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非法占用河道、土地堆放矿渣、尾矿、干选废料等现象得到彻底根除;最小生产建设规模、最低服务年限不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矿山、相邻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小于300米的小型露天采石场、相互交叉开采的地下矿山得到彻底整合或关闭。

  2.到2014年底,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矿山以及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的选矿厂得到依法关闭。

  3.到2015年底,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关闭1014座以上,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得到改善,矿产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业经济实现健康稳定发展。

  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明显增强,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顿治理和取缔关闭范围、标准及分工

  (一)整顿治理。

  1.重点整顿治理范围及分工。

  (1)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程序的;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施工建设和监理的;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的;地下矿山通风系统不符合设计要求,未实行机械通风的;露天矿山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化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的;采选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尾矿库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的。(此项工作由安监部门负责)

  (2)采矿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的;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尾矿库未取得土地使用审批手续的;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继续违法违规进行生产建设的;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矿区范围边界小于300米的;相邻地下矿山之间相互交叉开采的;砖瓦用粘土、页岩等资源开采不符合国家关于保护土地资源相关政策的。(此项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3)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需限期整改的。(此项工作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经信部门配合)

  (4)矿产开采单位、选矿企业未取得立项(核准、备案)批准手续的。(此项工作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5)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未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进行生产的。(此项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

  (6)非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此项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

  2.整顿治理标准。

  (1)矿山、选矿企业及尾矿库做到证照、手续齐全;建设项目依法履行立项、土地使用手续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程序;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更加先进。

  (2)整合矿山全部按照“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科学规划、依法整合;整合矿山对采空区和塌陷区进行整治到位后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整合后的矿山坚持一个矿体一个开采主体,小型矿山原则上“一证一系统”;相邻地下矿山之间不允许交叉开采。

  (3)露天矿山实现分台阶(分层)开采,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使用机械采装设备等;相邻露天小型采石场矿区范围边界大于300米。

  (4)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系统、提升运输设备、采装设备符合设计要求。

  (5)金属非金属矿山、选厂、尾矿库按规定时限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6)按照建设绿色矿山的总体要求,金属非金属矿山和选厂要达到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取缔关闭

  1.重点取缔关闭范围及分工。

  (1)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建设项目未履行竣工验收手续或超过批准的建设工期一年以上,经限期整改仍不履行竣工验收或建设延期审批手续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已许可的地下矿山未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已许可的100万m3以上尾矿库未安装使用在线监测系统,经限期停产整改仍不能完成的;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经限期整改仍未达标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未经批准擅自回采利用尾矿的。(此项工作由安监部门负责)

  (2)未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或采矿许可证非法从事矿产资源勘查或生产建设的;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采矿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以土地整治、“四荒”治理等名义进行非法采矿的;最小生产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低于国家或省规定要求的;非法占用土地堆放矿渣、尾矿、干选废料的。(此项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3)非法占用河道进行生产建设的选矿企业;非法占用河道堆存及向河道内排放矿渣、尾矿、干选废料的采选单位。(此项工作由水利部门负责,国土、安监等部门配合)

  (4)不符合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准入条件的在建金属非金属矿山;未按规定要求履行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手续,经限期整改仍不履行审批手续的;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的选矿厂。(此项工作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经信部门配合)

  (5)污染严重经限期治理仍不能达到环保要求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和选厂;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非法建设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项目。(此项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

  2.取缔关闭标准。

  (1)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手续。

  (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3)地下矿山做到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毁闭井筒并恢复地貌;露天矿山要恢复地貌并治理边坡;选厂要拆除厂房,撤除设备,断水断电;尾矿库要符合闭库治理标准。

  (4)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6)妥善安排取缔关闭矿山、选厂的从业人员。

  (7)对非法占用河道、土地、山场堆存的矿渣、尾矿、干选废料进行清除,确保河道行洪安全。

  3.关闭目标任务。

  到2015年底,全省关闭金属非金属矿山1014座。其中:金属矿山279座,非金属矿山616座,尾矿库119座(各市关闭数量见附件2)。

  三、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12月底至2013年2月底)。各市、县政府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订整顿实施方案,做到目标任务、责任、措施、时限“四落实”,并全面进行动员部署;省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做好部署、督导、检查等工作。

  (二)排查摸底阶段(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所有矿区、矿山、选厂和尾矿库逐一进行排查摸底,对非法生产建设和存在环境隐患、安全隐患等问题的矿山、选厂、尾矿库,以及最小生产规模、最低服务年限低于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矿山,逐一提出取缔、关闭、整合、整治、提升等具体整顿措施,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限定完成时限。填写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措施表、选厂(尾矿库)整顿措施表、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汇总表、选厂(尾矿库)整顿关闭汇总表(见附件3—6),由各市人民政府汇总后上报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省整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三)整顿、取缔关闭阶段(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大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力度。对决定关闭的矿山、选厂,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关闭并组织验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取缔关闭标准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及时落实吊销证照、拆除设施设备、炸毁井筒等措施。2013年底,全省要完成688座金属非金属矿山关闭任务,占关闭总数的66.9%。其中:金属矿山279座,尾矿库119座,小型采石场和砖瓦粘土290座。2014年完成其余326座小型采石场和砖瓦粘土关闭任务。省整顿工作领导组将适时组织对各市整顿关闭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四)整改验收及总结阶段(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各市人民政府在认真总结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基础上,2015年4月底前向省整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上报总结报告。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省整顿工作领导组将组织对各市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各市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报省整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201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省整顿工作领导组对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国务院安委办。

  四、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全省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攻坚战,既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转型发展、跨越发展、安全发展”的需要,各级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保安全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安排,精心组织,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整顿工作如期完成。

  (二)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省人民政府成立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领导组(见附件1),主要负责对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对整顿工作进行督导检查。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安委办,主要负责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协调、调度、统计等日常工作,研究解决整顿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制订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关闭计划。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整顿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集中精力,迅速行动,确保组织到位、政策到位、人员到位、资金到位、措施到位。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本辖区取缔关闭工作,要及时成立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组织领导机构,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各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做好排查摸底工作,确定非金属矿山关闭名单。县人民政府负责依法作出取缔关闭决定,并向社会公告,组织有关部门对确定关闭金属非金属矿山实施关闭。

  (三)健全机制,落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细化落实各有关部门工作责任,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整顿工作顺利实施。省整顿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协商解决存在问题,指导和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对于政府决定关闭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工商部门要吊销营业执照,国土资源部门要吊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监管部门要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要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收缴矿山的火工用品;供电部门要切断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设备,不得向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手续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供电。

  (四)完善政策,扎实推进。各地各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转产扶持、经济补偿、就业培训等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配套转产措施,推动整顿工作顺利实施,确保社会稳定。对于参加整合的矿山,整合主体要对被整合矿山给予经济补偿;拟关闭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已经向国家缴纳了采矿权价款等税费的,要区分关闭矿山的不同情形,分别依法妥善处理。对有业主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无论是整合,还是安全隐患整治、环境治理等费用,由企业自行负担。对决定取缔、关闭但无法找到业主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隐患整治、环境治理、土地复垦及地质灾害防治的费用,由市、县两级财政承担。

  (五)统筹兼顾,提升水平。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将整顿工作与不断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准入门槛、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有机结合,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保障能力的整体提升。国土资源部门要完善主要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准入门槛;发展改革部门要负责牵头研究制定我省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装备目录,限定淘汰时间,通过强化行政许可等手段,从源头上严把金属非金属矿山准入关,切实提高办矿标准和产业集中度。

  (六)加强监督,严明责任。严格落实综合监管责任、行业管理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中互相推诿,导致不能按计划完成整顿工作任务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凡发现应取缔关闭而未取缔关闭,或者出现反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要加强宣传引导和社会监督,按照关闭计划,在当地主流媒体分期分批公告关闭名单。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鼓励公众举报非法违法开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冒险作业和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

  (七)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报送和调度统计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进展情况。2013年2月底前,各市人民政府要将整顿工作方案及安排部署情况报省整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此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要将取缔关闭企业名单与关闭落实情况、整治企业名单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整顿工作的主要经验做法、下阶段工作计划等整顿工作进展情况,报省整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省整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汇总后,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整顿关闭中的重大问题。

  附件.doc:1.山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领导组成员名单

  2.2012年-2015年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关闭计划表

  3.山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措施表

  4.山西省选厂(尾矿库)整顿措施表

  5.山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汇总表

  6.山西省选厂(尾矿库)整顿关闭汇总表

  附件1

  山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

  领导组成员名单

  组  长:任润厚    副省长

  副组长:白秀平    省政府副秘书长

  霍红义    省安监局局长

  李建功    省国土厅厅长

  成  员:牛建华    省安监局副巡视员

  王晓胜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冀明德    省经信委副主任

  雷党辰    省公安厅副厅长

  武  涛    省财政厅副厅长

  葛建生    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总队长

  刘大山    省环保厅总工程师

  李  力    省水利厅副厅长

  赵  勇    省工商局副巡视员

  宋晋冀    省电监办副专员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安委办,牛建华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日常工作。

  联系人:安晓青  郝斌虎  郭党先

  联系电话:0351-6819772  0351-6819773

  传真电话:0351-6819776

  电子邮箱:sxaqjgy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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