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农药产品登记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18    浏览次数:1

各农药生产企业:

  为规范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确保《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位,推进我省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省农药检定站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及《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制定《农药产品登记检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农药检定站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农药产品登记检测管理办法

  为做好农药登记产品检测工作,及时为企业提供准确、科学的检测数据,对企业产品登记检测管理制定以下办法:

  一、规范登记样品检测工作程序

  1、根据农药生产企业提出的登记样品检测申请,省农药检定站检测科统一安排抽样人员进行抽样,每次抽样人员不少于2人。

  2、抽样人员亲自到现场抽样,不得由企业工作人员取样后送予抽样人员。企业人员可陪同抽样,但不应干扰抽样方案的实施。

  3、每个产品封样五份,一份由抽样人员带回检测,另外四份由被抽查企业留存。待出具检测报告后分别用于农药登记残留、毒理、环境、药效等试验。封样数量应满足各项试验用量。

  4、抽样人员在现场应认真填写抽样单,填写的信息要齐全、准确,字迹要清晰、工整。经抽样人员和企业工作人员或被抽样人员双方确认无误后,在抽样单上签字或盖企业单位公章。

  5、在抽样过程中,抽样人员要对企业生产情况、农药检测质量管理方面等进行调查了解,填写情况调查表。

  6、样品到达省药检站,接样人员应对样品进行认真检查,对封签情况、样品数量、状态、质量、样品编号及抽样单进行核对。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库。

  7、自样品登记入库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样品检测,依据产品执行标准对检测结果进行判定,出具检验报告。请企业将当年度拟进行登记的产品及进行产品登记检验时间报到省站。

  8、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时,省站将委托第三方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对同期封存的样品进行检测。

  9、其他未尽事宜,均参照我站关于检测工作的标准文件《质量管理手册》执行。

  二、加强常温贮存稳定性试验监管

  在近年来的产品登记审查中,企业自行提供的产品两年常温贮存报告在样品批次、贮存条件、持续时间及检测数据统计中均存在与《农药常温贮存稳定性通则》(NY/T1427-2007)要求不符合的现象。

  为规范农药常温贮存试验过程,切实了解产品质量的变化趋势,确保实验数据科学、有效,自2013年起,我站将加强常温稳定性试验管理,对企业常温贮存试验条件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样品批次、贮存环境条件、样品检测条件,对不符合《农药常温贮存稳定性通则》要求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或要求其重新进行贮存。对不具备贮存及检测条件的企业,我站统一安排贮存试验。

  三、开展产品质量控制体系抽查

  为了加强对农药登记后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产品质量,我站拟于2013年对省内农药生产企业检测设备、质量保证体系情况等进行抽查,要求企业农药检测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1、建立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并形成质量体系文件。

  2、建立检测结果质量控制程序,确保检测结果质量。

  3、定期开展保留样品复测或比对试验。

  4、制定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有效防止不合格品出厂。

  (二)有产品质量检测的检验人员

  1、检验人员应熟悉产品检验标准及检验要求,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知识和检验技能。

  2、检验人员应经专业技术、标准化、质量监督与管理以及相关法律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三)有满足质量检测的仪器设备和技术手段

  1、企业应具有按登记产品化学资料要求进行检测的仪器设备。

  2、建立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3、制定质量检验管理制度以及检测设备管理制度。

  4、保存完整、准确、真实的检验原始记录,出厂前要按规定开展产品质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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