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种苗)管理的意见(黔农发[2013]47号)

发布日期:2013-03-19    浏览次数:2

各市(州)农委、县(市、区、特区)农业(农牧、农水、农村工作)局:

  发展除水稻、玉米、油菜、小麦、马铃薯、辣椒等主要农作物之外的其他非主要农作物生产,是调整农业结构、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内容,是农民致富奔小康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省加大农业结构调整力度,蔬菜、茶叶、水果、中药材、高梁等产业(产品)发展迅猛,重要性越显突出。与此同时,相关领域因种子(种苗)质量、适应性等原因造成的生产事故、纠纷有所上升,对农民利益、产业健康发展构成了危害。为努力营造良好的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种苗)生产、经营、使用环境,现就加强我省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种苗)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将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种苗)纳入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职能,这既是赋予职权,也是明确责任,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履行农作物种子管理职责。

  《种子法》将农作物区分为主要农作物和非主要农作物,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规范和管理制度。《种子法》规定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为主要农作物,农业部规定油菜、马铃薯为主要农作物,贵州省规定辣椒为主要农作物。《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农业部令第51号)明确:“农作物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果树(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茶树、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桑树、烟草、中药材、草类、绿肥、食用菌等作物以及橡胶等热带作物。” 根据法律规定,在我省除上述八类主要农作物以外的其它农作物均为非主要农作物,农业部门应当履行其种子(种苗)的管理职责。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在牢牢抓好主要农作物种子管理、确保粮食生产安全的同时,切实加大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管理力度。要以维护农民利益、保障产业健康发展为出发点,以规范种子市场秩序、提高种子质量水平为主线,加强监管、指导和服务工作,贯彻落实法律规定,规范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种苗)选育、推广、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

  二、严格落实种子经营许可制度

  非主要农作物是农作物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种子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种苗)经营应当依法先取得经营许可证。对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种苗)经营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查处。

  根据《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应当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号)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办理。接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企业委托代销的,可不办理经营许可证。

  三、加强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种苗)的试验工作

  根据《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八条“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前,应当由培育者或者引种者进行试验,试验成功后方可推广”的规定,经营者销售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必须在销售县(市、区、特区)先进行试验,试验成功后方可推广销售。

  试验可以由种子(种苗)选育者或经营者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当地种子管理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进行。自行组织的试验,应当在当地种子管理机构监督下进行。试验成功的总结材料,应当报送当地种子管理机构备案存档。

  四、加强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种苗)的备案工作

  《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非主要农作物种子销售前,应当将种子的来源、质量指标、特征特性、适宜种植区域及植物检疫等材料报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种苗)销售者在销售前,应当持以上材料和试验成功的报告,到经营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案。

  五、加强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种苗)质量监管工作

  按照《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规定,逐步开展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种苗)质量抽查工作。非主要农作物发展集中区域和有条件的地方,应当积极开展特定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种苗)质量抽查。

  六、加强对农产品订单生产种子(种苗)的监管工作

  对于农产品订单生产,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检查企业的资质、企业是否与农户签订了产品收购合同、企业提供的种子(种苗)质量是否达到相关标准等内容,加强监管,防患风险。

  七、加强监管工作,打击违法行为

  各级尤其是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种苗)的监管工作,依法规范种子选育、推广、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确保监管工作不留死角。对本地主导产业的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种苗),可以对生产者、批量经营者实行抽样留样措施。

  加大执法力度,深入排查本地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种苗)生产、经营、使用中,是否存在以假充真、以此种种子(种苗)冒充彼种种子(种苗)、质量低劣等制售假劣行为,是否存在未取得经营许可、未经试验和备案、未向购种者出具有效凭证以及不依法建立种子经营档案等违法经营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依法打击。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201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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