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日前以100号政府令颁布《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4月10日起施行。《办法》最大的特点是明确了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办法》第四条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推动残疾人就业中的组织领导职责;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统计、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残疾人就业中的职责;第八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办法》第十七至二十四条对建立残疾人家庭零就业援助制度,扶持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专产专营,优先核发相关证照,免除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优先提供贷款等具体保障措施;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条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范围、征收部门、用途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办法》还明确了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明确了用人单位既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就业保障金时的责任。(甘肃日报 记者白德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