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甘肃省地震应急预案》下发震情灾情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发布日期:2013-03-20    浏览次数:4

  3月18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修订后的《甘肃省地震应急预案》已印发全省实施。2006年2月13日印发的《甘肃省地震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修订后的《预案》指出,按影响范围和程度,我省将地震灾害划分为一般地震灾害(Ⅳ级)、较大地震灾害(Ⅲ级)、重大地震灾害(Ⅱ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4个等级。省内城市发生3.5级以上地震、兰州市发生3.0级以上地震、农村地区发生4.0级以上地震后,省地震局要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及时报省委、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同时通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要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级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预案》确定,对应地震灾害等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为Ⅳ级(一般地震灾害)、Ⅲ级(较大地震灾害)、Ⅱ级(重大地震灾害)、Ⅰ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四个级别。具体响应措施有:组织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协调军队、武警部队、地震、消防、市政、建筑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压埋人员;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宿等。
此外,按照有关规定,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甘肃经济日报 记者吕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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