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开展电石行业摸底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8-10    浏览次数:1

  各有关地、州(市)经信委(经委、经贸委):

  为进一步规范和引导电石行业健康发展,评估《电石行业准入条件》实施情况,工信部下发了《关于开展电石行业摸底核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产业函﹝2012﹞5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经信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电石企业按照《通知》附件1-4的内容要求填写相关材料,并经审核确认后报自治区经信委产业政策处(同时报送电子版)。

  二、8月中旬我委将听取各地填报情况汇报,并于8月下旬会同自治区石化行办对各地电石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10月份国家核查组将对我区电石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各有关地区和企业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联 系 人:陈  雷   王开勋

  联系电话:0991-4523700

  传    真:0991-4520181

  电子邮箱:jxwcyc@126.com

  二○一二年八月七日

  关于开展电石行业摸底核查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和引导电石行业健康发展,评估《电石行业准入条件》实施情况,经研究,我部拟会同国家有关部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电石工业协会、相关省(区)工业主管部门、有关研究设计单位和生产企业的专家,对电石行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已公告企业执行《电石行业准入条件》的情况。重点是:

  1. 检查电石炉是否达到合格内燃式炉或密闭电石炉的要求(炉子的开孔情况,自动加料,自动化控制等);

  2. 尾气的利用和治理情况,企业“三废”排放及检测情况;

  3. 企业执行电石行业国家能耗标准的情况,企业是否达到《电石行业准入条件》对电炉电耗的要求;

  4. 企业“三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的取得情况;

  5. 其他管理情况(包括:生产台帐、安全预警及安全规章制度、质量检测机构等)(见附件1)。

  (二)检查已公告企业不在公告范围内的装置情况。包括:电石炉基本情况,审批备案情况(按电石炉分别提交审批备案的单位、审批或备案文号和日期,下同),是否在原公告时的同一厂区内,投产时间和生产历史情况,投资来源及额度,土地、建设、生产、环保、安全等相关证件(批文)的取得情况(见附件2)。

  (三)检查现有(2011年底以前投产)未取得公告资格的企业情况。包括:电石炉基本情况,审批备案情况,投产时间和生产历史情况,投资来源及额度,相关土地、建设、生产、环保、安全证件(批文)的取得情况(见附件3)。

  (四)检查新建(2011年底以后投产)、在建、拟建企业和项目情况。包括:已建成或在建、拟建电石炉基本情况,审批备案情况,建设进展,投产(或拟投产)时间,投资来源及额度,相关土地、建设、生产、环保、安全证件(批文)的取得情况(见附件4)。

  (五)检查淘汰落后产能的落实情况(不包括装置已全部拆除、户头已经注销的企业)。主要包括:落后产能是否按时全部关停,主体设备、生产线是否按时拆除,国家和地方的奖励资金到位情况等。

  二、核查程序和方式

  (一)工作部署。请有关省(区)工业主管部门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各地市级工业主管部门和电石企业。各电石企业备齐相关材料,并按要求进行预填报。

  (二)组织培训。请有关省(区)工业主管部门组织本省(区)电石企业有关人员,持本企业的所有相关材料(4个附件涉及到的材料)原件集中培训。由核查组对本次核查的意义、目的和调查内容进行统一辅导、说明。各企业现场填写调查表,并提交相关证件原件。

  (三)现场核查。核查组按照确定的核查方案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三、时间进度安排

  (一)9月份对山西、内蒙古、陕西、宁夏开展核查。

  (二)10月份对河南、湖北、四川、贵州、云南、甘肃、新疆开展核查。

  (三)11月30日以前完成其他省(区)的核查工作。

  四、有关要求

  本次核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有关省(区)认真组织,积极配合核查组开展工作。

  联系人: 梅祖保

  联系电话:010-68205202 010-68205200(传真)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产业政策司

  邮编:100804

  电子版下载地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产业政策司子站“文件发布”专栏

  1. 已进入电石准入公告的企业在公告范围内电石装置情况调查表

  2. 已进入电石准入公告的企业不在公告范围内的已投产电石装置情况调查表

  3. 未进入电石准入公告的企业已投产的电石装置情况调查表

  4. 电石在建和拟建企业或生产项目情况调查表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n14710703.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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