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按照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省防指工作组分赴各地开展汛前防汛安全检查的通知》(黔汛旱发〔2013〕10号)的要求,为切实抓好非煤矿山及尾矿库(含赤泥库、锰渣库,以下简称尾矿库)汛前防汛和度汛安全工作,有效防范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非煤矿山及尾矿库事故,保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开展非煤矿山及尾矿库汛前安全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汛前防汛安全检查的内容
主要包括防汛组织机构、物资储备、应急救援队伍、防洪抢险应急预案、防汛设施等内容。
(一)防汛组织机构。各企业必须建立防汛组织机构,明确责任人,制定相关工作方案等;各级安监部门也要成立防汛工作机构,会同气象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指挥、协调本辖区内的防汛工作事宜,及时向各企业通报天气状况、防汛工作注意事项等。
(二)防汛物资储备。各企业必须储备相关的防汛物资,确保各类防汛物资的充足和完好状态。
(三)防汛应急救援。各企业要成立防汛应急救援队伍,并与就近具有资质的救援队伍取得联系,确保发现险情时,能及时进行抢险救援。
(四)制定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各企业必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并在汛前进行一次演练,对于存在的薄弱环节,进一步进行完善。
(五)防汛重点区域
1、尾矿库是防汛工作的重中之重,各企业必须确保尾矿库排水构筑物无损毁、淤堵,排水能力满足防洪要求,必须确保设计防洪标准、尾矿库沉积滩干滩长度和尾矿坝安全超高符合规范要求;库内水位观测标尺、正常水位和警戒水位标记必须清晰醒目;上坝道路、通讯、供电及照明线路必须可靠畅通。凡有险情的尾矿库,要一律停止使用,降低库内水位,立即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并安排专人24小时巡查,如遇险情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果断撤离下游群众,严防事故发生。
2、对地下开采的非煤矿山,主要针对度汛机构、防洪设施、防汛物资、人员配备、值班巡查等方面进行检查。重点加强对水患矿井的监控,认真落实地面防洪、井下探放水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对水患威胁区域,要采取有效可行的措施,通过开挖泄水沟道,修筑防水堤坝,设置挡水围堤等方式及时加以解决。对已发现的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必要时实行控制生产或停产,坚决杜绝透水事故。暂时确实难以整改到位的,要严密进行监控,严防事故发生。
3、对露天开采的非煤矿山,重点抓好防滑坡、防垮塌和防泥石流工作。露天开采的非煤矿山必须设立防、排水机构,大中型露天矿山必须设置专职水文地质人员,露天采场必须建立合理的排水系统,设置排水泵站,严禁荒料废料堵塞行洪道(沟、渠、河)。认真检查边坡角,及时处置危岩、悬石、边坡松动等事故隐患,对危及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要采取果断措施,停产整治,防止事故发生。
4、对矿山电器设施和生产物资的防雷管理,尤其是爆破器材库房的防雷管理,凡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爆破器材库房,必须一律停止使用。存放雷管和炸药的库房及库房区必须有气象部门设计安装的避雷设施,并按期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5、对在建的矿山、尾矿库等工程度汛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开展汛前防汛安全检查
从现在开始,各地要认真开展非煤矿山和尾矿库汛前防汛安全检查。各企业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县级安监部门对辖区内所有的非煤矿山和尾矿库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市级安监部门对辖区内非煤矿山和尾矿库进行抽查,抽查率非煤矿山不低于10%,尾矿库不低于20%;省安全监管局将对各地、各企业开展汛前防汛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请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将此通知及时转发至各县级安监局以及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和尾矿库企业,并于4月30日前将检查情况报省安全监管局。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3月19日
(联系人:谢雪峰,联系电话:0851-689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