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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5个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审计结果

发布日期:2013-09-22    浏览次数: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审计署派出审计组,自2012年5月24日至7月27日,对江西省修水县、泰和县、玉山县、浮梁县、新建县等5个县2009年至2012年5月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重点抽查了25个乡镇和25个行政村,对445人进行了入户调查,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

  一、基本情况

  据被调查县提供的资料反映,5个县总面积14017平方公里,共辖110个乡镇,1307个行政村。截至2012年5月底,辖区内人口295万人,其中:城镇人口50万人,农村人口245万人。2009年至2012年5月,5个县共出生新生儿15.64万人,其中计划外生育7.15万人。5个县共向5.88万人(含以前年度计划外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5.84亿元。

  二、审计调查评价意见

  (一)社会抚养费制度的实施对稳定低生育水平发挥了一定作用。从审计调查情况看,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提高了计划外生育成本,规范和引导了生育行为,与其他相关措施相结合,较为有效地发挥了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作用。据被调查的5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以下简称计生部门)统计,2009年至2012年5月,年平均计划生育率分别为63.69%、70.34%、70.11%、75.86%,总体呈上升趋势。2009年至2011年,修水、玉山、浮梁、新建等4个县人口出生率呈下降趋势。2011年,修水、泰和、浮梁、新建等4个县人口出生率已控制在14‰以下,达到并稳定在国际低生育水平。

  (二)社会抚养费制度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计划生育执法行为。从审计调查情况看,被调查的各地党委、政府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及时制定、完善地方配套法规和制度,建立了专门的征收执法队伍,逐步提高了基层计生干部的执法意识和水平,提高了执法行为的规范性,对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较为积极作用。

  但审计调查也发现,5个县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中还存在计划外生育人口统计上报不实,未按规定标准征收,征收实际到位率低,管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应引起重视。

  三、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统计上报计划外生育人口数不实。

  2009年至2012年5月,5个县的25个乡镇为完成计划生育考核指标,在已掌握计划外生育人口19431人的情况下,上报统计数据14995人,少报4436人,占计划外生育人口的22.83%。

  (二)未按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2009年至2012年5月,5个县均未按《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而是自定标准征收。如,玉山县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至2011年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分别为4815.63元、5426.82元、6009.42元、6912.31元,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10944元、12148元、13484元、15102元,该县未按上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倍计算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而是按自定的18000元、22200元、22200元和23800元固定标准向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社会抚养费实际征收到位率较低。

  由于征收单位履职不到位、部分当事人拒不缴纳或无力缴纳等原因,5个县普遍存在社会抚养费应征未立案征收、已立案征收未征收到位等问题,实际征收到位率较低。

  1.应征未立案征收社会抚养费29672.37万元。2009年至2012年5月,5个县共未对12678人立案征收社会抚养费,占应征总人数71533人的17.72%。按当地最低征收标准测算,少征收社会抚养费29672.37万元。

  2.已立案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45298.9万元未征收到位。2009年至2012年5月,5个县共对58855人立案应征收社会抚养费103744.71万元。截至2012年5月,实际征收到位58445.81万元,未征收到位45298.9万元,征收到位率56.34%。

  (1)拒不缴纳或无力缴纳社会抚养费21210.93万元。2009年至2012年5月,5个县共有2790人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占已立案应征人数的4.74%,未缴金额5726.86万元,占应征总额的5.52%;共有8495人因经济困难无力缴纳社会抚养费,占已立案应征人数的14.43%,未缴金额15484.07万元,占应征总额的14.93%。

  (2)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社会抚养费873.94万元未征收到位。2009年至2012年5月,5个县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案件615件,截至2012年5月,执行到位483件,执行金额784.92万元,占标的金额1658.86万元的47.31%。如,新建县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案件49件,执行到位25件,156.2万元未执行到位,占标的金额195.24万元的80%。

  (四)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中存在的其他不规范问题。

  1.部分地方政府和计生部门为完成上级考核任务,虚报社会抚养费6584.2万元。一是5个县的20个乡镇利用以往拨付的社会抚养费或借款等垫付社会抚养费4600.97万元。二是部分征收单位虚开社会抚养费财政专用发票1426张,合计1983.23万元。2009年至2011年5月,新建县虚开社会抚养费财政专用发票750张,合计金额1251.85万元;玉山县必姆镇虚开社会抚养费财政专用发票519张,合计金额563.14万元;浮梁县洪沅、经公桥、庄湾等3个乡镇虚开社会抚养费财政专用发票157张,合计金额168.24万元。考核时点过后,上述1426张发票被作废核销。

  2.部分征收单位存在档案管理不规范问题。玉山、浮梁等2个县社会抚养费征收档案不完整。如,2009年至2012年5月,玉山县横街镇对946人征收了社会抚养费,仅对355人建立了征收档案,尚有591人未建立征收档案;浮梁县峙滩、湘湖2个乡镇社会抚养费征收台账共登记计划外生育人员770人,仅对135人建立了征收档案,截至审计时仍有635人未建立征收档案。

  3.部分县未按规定及时上缴社会抚养费5402.67万元。《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全部上缴国库。2009年至2012年5月,修水、玉山、浮梁、新建等4个县部分征收单位未及时上缴社会抚养费5402.67万元。如修水县5个乡镇未及时上缴2086.37万元。

  4.部分征收单位社会抚养费征收不规范。5个县的25个乡镇计生部门因履职不到位、征收力度不够等原因,未对具备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能力的计划外生育人员进行一次性全额征收,而是普遍采取分期缴纳的方式征收。2009年至2012年5月,5个县的25个乡镇共对18035人办理了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占当期应征人员19431人的92.82%。其中,修水县5个乡镇共为4823人办理了分期缴纳,占当期应征人员4929人的97.85%。

  5.违规按社会抚养费征收额的一定比例向人口计生部门和乡镇、街道办拨付计生经费。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人口政法传〔2011〕44号)明确提出,要杜绝按比例返还社会抚养费,以及以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作为标准拨付计生经费的现象。截至2012年5月底,5个县仍以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为基准,按照一定的比例向计生部门和征收单位拨付计生经费。2009年至2012年5月,5个县共按比例向各县人口计生委拨付4535.24万元,向乡镇拨付45764.20万元。如新建县2009年至2012年5月,按社会抚养费征收额10%比例向县人口计生委拨付计生经费1393.28万元,按90%比例拨付各乡镇计生经费12539.49万元。

  四、对审计调查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

  江西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审计调查发现问题,督促相关单位积极整改。一是省人口计生委完善了2012年计划生育考核办法,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人口统计信息系统数据专项整改工作,将5个抽查县少报的4436人上报为计划外生育人口数。二是开展《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工作,使政策更具操作性。三是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缴工作,4个县将未及时入库的5402.67万元社会抚养费上缴国库,5个县归还了垫付的4600.97万元。四是对全省近年来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档案进行了清理,查漏补缺,规范建档。五是明确了对具备一次性缴纳能力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实行一次性征收,确需分期缴纳的需经县计生部门审核同意。六是召开全省计生系统工作会议,强调社会抚养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部上缴国库,所需开支向财政部门申报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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