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发〔2013〕8号
(2013年5月20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部署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精神,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着力解决我省科技创新资源不足、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科技投融资体系不健全、科技创新体制机制不完善等问题,现就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一)吸引国内外各类研发机构落户云南。鼓励国内外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在云南设立研发机构。对进入云南新设立的高水平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前3年按其新增研发设备实际投入金额的30%给予资金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可达500万元;属研发机构总部的,对其自建、购买或租用办公用房,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房、购房补助或3年租金补助,补助金额最高可达500万元,享受补助的研发机构,5年内不得对外出售、出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其用途。对开放共享并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研发机构,经考核评估,给予一定的运行费补助。
(二)鼓励各类创新平台提升水平。对我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的研发补助;对我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研发补助;对我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的研发补助;对新批准认定的国家高新区,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平台建设补助;对我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新认定的国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的牵头单位,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工作经费支持。
(三)鼓励企业设立高水平研发机构。对我省企业新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研究院,符合条件的,按其前3年研发经费总和的10%给予研发补助,补助金额最高可达500万元。对收购国外研发机构的省内企业,按照收购合同金额的20%给予资金补助,补助金额最高可达500万元。对在国外设立研发机构的我省企业,按照投资额的20%给予资金补助,补助金额最高可达500万元。
(四)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对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建设用房、科研机构科研用房,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建设工程,按照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省级以上产业园区企业配套建设的各类研发机构,其用地可按科研用地用途供应。
(五)鼓励国内外各种创新要素参与云南科技创新园建设。对进入云南科技创新园建设的研发平台以及成果转化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型科学仪器共用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科技信息服务中心等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对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给予贴息,优先给予科技经费支持,在地价、房租、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
二、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发展力度
(六)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对国内外知名科技型企业来云南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的,各级政府对企业落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采取领导联系推进制,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对企业达到相应投资强度和进度的,承接地政府可视情况给予奖励;对企业的技术领军人才,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定比例,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
(七)吸引科技型中小企业落户云南。对从省外新落户云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投产后3年累计销售收入总额超过1亿元,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成长性高、符合我省产业技术发展方向的,经认定给予研发补助,补助金额最高可达500万元。
(八)鼓励创办科技型企业。对新设立科技型企业,实施“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政策,鼓励以专利、非专利技术等出资,最高可占到注册资本的70%。我省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按照工商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可实行“自主首付”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余出资2年内缴足。
(九)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对初创期优秀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培育力度,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每家给予10万元的培育补助资金。对进入成长期和壮大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支持企业承担政府重大科技计划项目,鼓励风险投资、产业基金和银行贷款跟进支持,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工作,根据上市培育的不同阶段,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
(十)加强科技创业孵化。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新建孵化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经认定给予资金补助,补助金额最高可达500万元。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考核,科技创业和企业培育成效突出的,按其3年内在孵企业缴纳税收的相应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可达100万元。
三、加快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十一)设立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基金。从省级财政科技经费中安排3亿元的引导基金,吸引风险投资机构、商业银行以及其他社会资金共同投入,为转化科技成果的企业提供股权投资等,设立规模不低于10亿元的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基金。
(十二)吸引国内外投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进入云南,符合国家和云南省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投资项目,投资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按总投资的1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可达1000万元。
(十三)促进企业为主体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联合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实施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等。对我省企业经技术合同登记购买省内外科研院所、高校重大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成功且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按照实际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资金补助,补助金额最高可达500万元。支持企业开发新产品,对拥有省级以上认定重点新产品的企业,按其新产品销售收入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给予相应额度的专项资金扶持,用于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十四)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鼓励优先采购我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设备等,对首购首用我省科技型企业创制的高新技术新产品的,实行首购首用风险补偿,经认定,按照购置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风险补助,补助金额最高可达500万元。
(十五)鼓励科技人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我省科研院所、高校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持有的科研成果完成后1年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可按至少60%、最多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科研院所、高校等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创办企业,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所占的技术股份可按至少50%、最多70%的比例折算,奖励给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持有,或按相应比例参与分红,奖励的股权按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鼓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十六)加大力度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及团队。鼓励院士、专家到云南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经批准在3年运行周期内,每年给予院士工作站60万元、专家工作站3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以及最高可达1000万元的科技项目扶持。对列入“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和“高端科技人才引进计划”引进的人才,给予相应的工作生活补助及项目资金支持。
(十七)鼓励高层次科技人才及团队来滇投资创业。高层次科技人才及团队或其法人实体在云南创办或联合创办企业实施的创业项目,经审定立项后,按照创业企业投入该创业项目的自筹资金与科技经费资助额不低于1∶1的比例,给予科技经费补助,补助金额最高可达500万元。
(十八)鼓励我省科技人员服务企业、服务“三农”。我省科研院所、高校和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经单位批准,离岗停薪创办科技型企业的,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职级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单位由此产生的空编原则上不收回,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由个人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交回原单位,由原单位代缴;到我省边疆、贫困地区农村开展各类科技服务、创办科技型企业的,5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职级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单位由此产生的空编原则上不收回,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由个人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交回原单位,由原单位代缴;离岗停薪期满,自愿返回原单位的,原单位予以聘用。科技人员回原单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其创业成效或从事科技服务的业绩可作为评价依据,成效显著的优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事业单位科技人员,自愿到企业工作的,允许所在单位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科技人员在完成本单位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前提下,在职或兼职服务企业、服务三农,其收入归个人所有。
(十九)开展企业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试点。科研院所和高校创办的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实施企业股权激励(含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以及分红激励试点,鼓励从企业收益中按25%-50%的比例提取股权奖励专项资金。在省级财政科技经费中,设立股权激励专项资金,对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团队和个人,经批准,从专项资金中给予股权认购、代持及股权取得阶段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等资金支持。
五、完善科技创新投融资政策
(二十)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在科技投入中的引导作用。加快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增幅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且不低于10%。进一步发挥政府科技投入在全社会科技投入中的引导作用,加强对企业技术创新、科技创业的补助、贴息、奖励、创业投资引导、风险补偿等,引导带动更多企业、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
(二十一)全面落实鼓励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本着便利、快捷、从优的原则,全面落实对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设备和软件等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技术转让所得税减免、创业投资企业税收抵扣、科技型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高端人才引进税收优惠等鼓励科技创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做到应减则减、应免尽免。相关部门应当结合具体政策的落实,制定方便企业申报和享受政策的操作办法。
(二十二)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投资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经认定按其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投资风险补偿,单笔补偿金额最高可达100万元,对同一企业投资获得的补偿金额最高可达200万元,一家创业投资机构每年获得的投资风险补偿金额最高可达500万元。鼓励国内外各类投资机构、投资基金在我省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对新设立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且带动社会资金在我省投资规模达2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补贴金额最高可达50万元。
(二十三)加大对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项目、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推广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贷款等金融产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评估质押贷款形成的中间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加快科技支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等科技金融机构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发行债券、股权投资等方式,利用资本市场和股权投资市场直接融资。鼓励企业投保科技保险化解产品研发与创新风险,落实将科技保险费用纳入企业技术研发费用的政策,并对企业科技保险费用支出进行补助。
六、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
(二十四)完善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经费管理。完善支持企业创新的科技计划体系,吸纳企业参与产业规划、科技发展规划、产业技术政策、创新平台布局和科技计划指南的编制。完善科技项目管理流程,推行网络和视频评审方式。建立健全符合科研规律的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机制和审计方式,完善项目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增加项目承担单位预算调整权限,提高经费使用自主权。建立符合科研规定的项目经费监管方式,采用立项评审、中期专项审计、重大项目监理、重大项目前置财务验收等方式,强化对项目经费使用全过程监督。进一步完善贴息、后补助、创新奖励等经费资助方式,积极探索科技专项经费股权投资或基金创投等使用方式改革,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二十五)建立健全科技评价和科技奖励制度。建立以绩效为目标的科技计划分类评价机制,基础研究以同行评价为主,注重评价成果的科学价值;应用研究由用户、专家等相关第三方评价,注重评价目标完成情况和技术成果的突破性、带动性;产业化开发由市场和用户评价,注重评价对产业发展的实质贡献。在省级科技计划及项目管理中引入第三方独立评估制度,探索由科技中介机构、科技社团等作为第三方独立评估机构。完善科技奖励制度,突出企业创新主体的奖励,增加对创新人才、创新团队、创新平台建设、成果转化的奖励,建立和完善科技奖励工作信誉管理制度。
(二十六)加快科研院所和高校科研体制改革及机制创新。坚持科研院所分类改革方向,支持科研院所改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支持有条件的科研院所建设省级和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组建云南省科学技术院,整合我省现有科技创新资源,形成支撑新型工业化和信息化的省级公共创新平台。鼓励兴办民办科研机构,对其承担政府科技项目、引进人才等加大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民办科研机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等有关政策。依托高校的学科人才优势,以学科建设和协同创新为重点,努力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领域取得原创性突破,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二十七)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编制云南省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目录,推动财政投入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种质资源、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以非营利方式向企业和社会开放共享。对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和科研基础设施,建立统一的管理数据库和科技报告制度。引导和鼓励科研院所和高校的科研设施设备、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科研条件。建立以开放服务绩效为导向的科研平台运行评价体系和资源共享激励机制。
七、强化科技创新保障措施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全局的高度,把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贯彻落实好有关政策,切实做好各项工作的推进和协调服务,强化基层科技管理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形成推进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统筹推进全省科技体制改革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各项工作。
(二十九)落实职责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和职责,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分类指导,强化协调配合。科技、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管理、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和完善配套办法及细化措施,抓好各项政策的落实。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科技社团等有关单位,要主动承担和落实好科技改革发展的有关任务。
(三十)强化考核监督。加强对建设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的目标责任考核,使新一轮行动计划确定的六大工程及各项目标任务扎实推进、取得实效。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及省重大科技专项产业督导协调组要对科技创新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加强督查,确保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