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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5个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审计结果

发布日期:2013-09-22    浏览次数: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审计署派出审计组,自2012年5月21日至7月20日,对重庆市开县、铜梁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忠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等5个县2009年至2012年5月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重点抽查了30个乡镇和30个行政村,对1309人进行了入户调查,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

  一、基本情况

  据被调查县提供的资料反映,5个县总面积15665平方公里,共辖163个乡镇,1664个行政村。截至2012年5月底,辖区内人口491万人,其中:城镇人口118万人,农村人口373万人。2009年至2012年5月,5个县共出生新生儿16.65万人,其中计划外生育3.82万人。5个县共向5.96万人(含以前年度计划外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9.25亿元。

  二、审计调查评价意见

  (一)社会抚养费制度的实施对稳定低生育水平发挥了一定作用。从审计调查情况看,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提高了计划外生育成本,规范和引导了生育行为,与其他相关措施相结合,较为有效地发挥了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作用。据被调查的5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以下简称计生部门)统计,2009年至2012年5月,年平均计划生育率分别为72.80%、76.91%、78.98%和80.16%,呈逐年上升趋势。2009年至2011年,5个县人口出生率均呈下降趋势。2011年,5个县人口出生率已控制在14‰以下,达到并稳定在国际低生育水平。

  (二)社会抚养费制度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计划生育执法行为。从审计调查情况看,被调查的各地党委、政府能够贯彻落实国家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的要求,及时制定、完善地方配套法规和制度44项,建立了专门的征收执法队伍,逐步提高了基层计生干部的执法意识和水平,提高了执法行为的规范性,对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较为积极的作用。

  但审计调查也发现,5个县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中还存在计划外生育人口统计上报不实,征收标准不统一,征收单位自由裁量权过大,征收实际到位率低,管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应引起重视。

  三、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统计上报计划外生育人口的数量不实。

  由于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不畅,部分县对辖区内计划外生育人口底数掌握不清,统计上报时漏报问题突出。2009年至2012年5月,5个县共统计上报计划外生育人口38210人,审计调查发现,开县、石柱、忠县、酉阳等4个县的115个乡镇、街道办漏报3371人,占实际计划外生育人口的8.11%。如酉阳县2009年至2012年5月共上报计划外生育人口5142人,该县38个乡镇漏报1095人,占该县实际计划外生育人口的17.56%。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不统一。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按各县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2至6倍征收社会抚养费。重庆市出台《关于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定,各县一般按不低于4倍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但2009年以来,各县实际执行的征收倍数差异较大,造成同类违法行为在不同地区之间执法尺度不一致。以各县对农村人口计划外生育行为的最低征收倍数为例,2009年至2011年,最低的酉阳县为2倍,石柱县和铜梁县为2.5倍,开县为3倍,忠县为5倍。如对2011年发现的计划外生育行为,酉阳县最低征收社会抚养费1.46万元,而忠县为5.40万元,是酉阳县征收额的3.69倍。

  (三)征收单位自由裁量权过大。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分期缴纳,但对分期缴纳对象的具体确认标准、首付金额和缴纳时间无明确规定。2009年至2012年5月期间,铜梁、开县、酉阳等3个县批准了分期缴款,但对分期缴纳对象确认标准和首付金额均无制度性规定,开县和酉阳县均未规定最长分期缴纳时间,各乡镇根据申报资料自行确定首付金额和缴纳时间,造成执行标准不统一,影响制度严肃性。2009年至2012年5月,上述3个县共批复分期缴纳13829人,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25397.87万元,占当期应征25966人的53.26%,应征收社会抚养费的34.65%。首付金额大多是按协商金额征收,最多的征收3.20万元,最少的未征收。如铜梁县安居镇2009年对23人办理分期缴纳手续,首付金额均为0元,截至审计调查时上述23人仍未缴纳社会抚养费。

  (四)社会抚养费实际征收到位率普遍较低。

  5个县普遍存在社会抚养费应征未立案征收、降低标准征收、已立案征收未征收到位的问题,实际征收到位率较低。按照当地最低征收标准测算,2009年至2012年5月,5个县共应对38210人立案征收社会抚养费129466.94万元,实际仅征收53549.66万元,征收到位率41.36%。其中,忠县、石柱、酉阳等3个县征收到位率不足30%,酉阳县仅为15.48%。

  1.应征未立案征收社会抚养费44124.87万元。2009年至2012年5月,5个县共未对14834人征收社会抚养费,按当地最低征收标准测算,少征收44124.87万元。如石柱县对1159人未征收社会抚养费,占该县应征人数1522人的76.15%;酉阳县对3253人未征收社会抚养费,占该县应征人数5142人的63.26%。

  2.擅自降低征收标准,少征社会抚养费2752.45万元。2009年至2012年5月,忠县和酉阳等2个县擅自将2294人的计征基数或征收倍数下调,按当地最低征收标准测算,少征社会抚养费2752.45万元。如忠县5个乡镇擅自将1145人的计征基数或征收倍数下调,少征社会抚养费2360.81万元;酉阳县未严格执行重庆市按计划外生育行为发现时上年度的收入水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共对1149人按照计划外生育行为发生时或违法收养子女时上年的收入水平计算征收,少征391.64万元。

  3.已立案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27940.15万元未征收到位。2009年至2012年5月,5个县共对59631人(含以前年度计划外生育)立案应征收社会抚养费144688.35万元。截至2012年5月,实际仅征收到位92472.07万元(其中1121.74万元为石柱县对不符合再生育程序行为的征收金额),扣除分期缴纳未到期金额25397.87万元,已到期未征收到位社会抚养费27940.15万元。

  已到期未征收到位的社会抚养费中,有2284.17万元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仍未征收到位。2009年至2012年5月,铜梁、石柱、忠县、开县等4个县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1099件,实际仅执行425件,执行金额869.05万元,占标的金额3153.22万元的27.56%。如2009年至2012年5月,石柱县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412件,实际执行58件,执行金额44.6万元,仅占标的金额916.7万元的4.87%。

  (五)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中的不规范问题较为严重。

  1.违规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指标。石柱、忠县、开县等3个县部分乡镇向下属村(居)委会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指标任务。如忠县、石柱等2个县分别有5个和4个乡镇向所属村(居)委会下达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考核指标。

  2.社会抚养费6821.87万元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国库管理,部分资金被挪用。忠县财政局、酉阳县财政局和铜梁县南城街道办事处人为调整财政收入,将社会抚养费6797.87万元滞留到第二年才上缴国库。如忠县财政局2009年至2011年分别滞留1936.44万元、1657.94万元、8.27万元。酉阳县龙潭镇为完成“绿化长江、重庆行动”活动任务,2010年10月挪用24万元社会抚养费作为捐款上缴,至2010年底归还。截至2012年5月底,酉阳和忠县等2个县仍有1017.23万元社会抚养费留存在财政专户管理。

  3.部分县和乡镇社会抚养费征收基础管理工作较为薄弱。铜梁县和酉阳县未建立全县统一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台账,忠县建立社会抚养费征收台账要素不齐全。上述3个县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档案均分散于各乡镇自行保管,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如酉阳县和忠县的40个乡镇建立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台账不完善,档案资料不规范、不完整。忠县永丰镇和拔山镇未按规定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建立会计账簿和征收台账,无法准确反映2009年以来的社会抚养征收明细情况。

  4.部分乡镇未严格执行规定的征收程序。2009年至2012年5月,铜梁、开县、忠县、酉阳等4个县的52个乡镇在征收过程中对1.19万人未作出并送达征收决定书就征收社会抚养费。如铜梁县对2009人未下达征收决定书就征收社会抚养费4014.87万元;忠县的5个乡镇对876人未下达征收决定书就征收社会抚养费1487.12万元。

  5.按社会抚养费征收额的一定比例下拨乡镇财政补贴。2009年至2012年5月,5个县以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为基准,按照50%至70%的比例向乡镇下拨财政补贴4.44亿元。

  四、对审计调查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

  重庆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积极整改。一是4个县补报了漏报的计划外生育人口3371人,同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消重补漏”工作,共补报计划外生育人口24922人。二是加大对历年违法生育案件查处力度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其中5个县对漏报的计划外生育人口立案3371件,处理2811件,征收社会抚养费4760万元;对已立案未征收到位的追收22528件,征收社会抚养费19387万元。三是重庆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联合发文,要求人口计生部门严禁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指标,不得将社会抚养费征收率、结案率作为目标考核内容,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时不得向人口计生部门下达年度征收任务,严禁按比例返还社会抚养费。四是明确了社会抚养费分期缴纳首付不能低于50%、期限不能超过三年的要求。五是酉阳和忠县将留存在财政专户的1017.23万元社会抚养费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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