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审计署派出审计组,自2012年6月1日至7月30日,对河北省河间市、昌黎县、清苑县、栾城县和魏县等5个县(市,以下统称县)2009年至2012年5月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重点抽查了27个乡镇、3个街道办事处和28个行政村,对406人进行了入户调查,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
一、基本情况
据被调查县提供的资料反映,5个县总面积4566平方公里,共辖86个乡镇,2053个行政村。截至2012年5月底,辖区内人口326万人,其中:城镇人口25万人,农村人口301万人。2009年至2012年5月,5个县共出生新生儿14.85万人,其中计划外生育1.8万人。5个县共向3.47万人(含以前年度计划外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2.75亿元。
二、审计调查评价意见
(一)社会抚养费制度的实施对稳定低生育水平发挥了一定作用。从审计调查情况看,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提高了计划外生育成本,规范和引导了生育行为,与其他相关措施相结合,较为有效地发挥了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作用。据被调查的5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以下简称计生部门)统计,2009年至2012年5月,年平均计划生育率分别为85.87%、85.81%、88.93%和91.40%,总体呈上升趋势。2009年至2011年,5个县人口出生率均呈下降趋势。2011年,5个县人口出生率均已控制在14‰以下,达到并稳定在国际低生育水平。
(二)社会抚养费制度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计划生育执法行为。从审计调查情况看,被调查的各地党委、政府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及时制定、完善地方配套法规和制度,河间、清苑、栾城和魏县等4个县建立了专门的征收执法队伍,逐步提高了基层计生干部的执法意识和水平,提高了执法行为的规范性,对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较为积极的作用。
但审计调查也发现,5个县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中还存在计划外生育人口统计上报不实,征收单位自由裁量权过大,征收实际到位率低,管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应引起重视。
三、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统计上报计划外生育人口数不实。
部分县级计生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为完成计划生育考核指标,人为调整相关数据,少报、漏报计划外生育人口。2009年至2012年5月,栾城县计生部门为完成计划生育考核指标,在上报人口变动情况时将计划外生育的86人调整为计划内生育人口;河间市和魏县在已掌握计划外生育人口10017人的情况下,上报9649人,少报368人。此外,审计调查还发现5个县对辖区内计划外生育人口底数掌握不清,统计上报时漏报问题突出。2009年至2012年5月,5个县共漏报5099人,占计划外生育人口的27.31%。
(二)征收单位自由裁量权大。
1.部分县一次性缴清比例较低,分期缴纳的也未执行规定程序。2009年至2012年5月,栾城、清苑和昌黎等3个县共下达决定书征收社会抚养费7531件,全部缴清的347件,仅占4.61%;不能全部缴清的也未执行分期缴纳程序,由征收单位和当事人协商确定首次征收金额,导致首次征收金额不统一,最多的征收99417元,占应征金额的96.97%;最少的仅征收200元,占应征金额的0.27%。如栾城县各乡镇根据相应的征收标准,2009年至2012年5月间征收社会抚养费1476件,其中仅有128件全部缴清,占8.67%。
2.部分县执行分期缴纳程序,但首次征收比例不统一。2009年至2012年5月,魏县和河间等2个县共批复分期缴纳5904件,占当期应征人员的34.40%。首次征收最多的征收71000元,占应征金额的99.91%;最少的仅征收500元,占应征金额的3.57%。
3.对于收入高于计征基数的当事人,征收时多数按最低计征基数的固定倍数征收。由于征收单位不能掌握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对于部分实际收入水平高于最低计征基数的当事人,也按照最低征收基数的固定倍数征收。2009年至2012年5月,5个县立案征收社会抚养费24693件中,有24296件按照最低征收基数的固定倍数征收。
(三)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普遍较低。
由于征收单位履职不到位、征收手段匮乏,部分当事人拒不缴纳或经济条件困难等原因,5个县普遍存在社会抚养费应征未立案征收和已立案征收未征收到位的问题,实际征收到位率较低。按照当地最低征收标准测算,2009年至2012年5月,5个县共应向25979人立案征收社会抚养费6.22亿元,实际仅征收1.87亿元,征收到位率30.06%。其中,魏县征收到位率43.57%,昌黎、清苑和栾城等3个县征收到位率不足30%,最低的栾城县仅为7.30%。
1.应征未立案征收社会抚养费2266.39万元。2009年至2012年5月,5个县共未对1286人立案征收社会抚养费,按当地最低征收标准测算,应征未立案征收2266.39万元。如魏县由于人口流动性大和征收单位履职不到位等原因,对623人未立案征收社会抚养费,占应征人数的16.14%,应征未征社会抚养费749.97万元。
2.已立案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41312.41万元未征收到位。2009年至2012年5月,5个县共对24693人立案应征收社会抚养费59987.78万元。截至2012年5月底,实际仅征收到位18675.37万元,未征收到位41312.41万元,平均征收到位率31.13%。如栾城县共对2480人立案应征收社会抚养费7342.34万元,截至2012年5月底,实际征收到位553.84万元,尚有6788.50万元未征收到位,征收到位率7.54%,其中2011年征收到位率仅为3.22%。
(1)已到期的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2936.23万元未征收到位。部分征收单位对分期缴纳的社会抚养费追缴不力,分期缴纳实际变成按比例一次性缴纳。2009年至2012年5月,魏县和河间等2个县共批复5904人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应征社会抚养费10792.46万元,截至2012年5月底,已到期的分期缴纳款2936.23万元仍未征收到位,占应征金额的27.21%。
(2)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社会抚养费1829.86万元未执行到位。地方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的执行力度不大,2009年至2012年5月,5个县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案件1636件,实际仅执行679件,实际执行率41.50%;执行金额856.70万元,占标的金额2686.56万元的31.89%。如清苑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案件136件,实际仅执行65件,执行率47.79%,执行金额81.75万元,占标的金额398.80万元的20.50%。
(3)部分当事人拒不缴纳或不全额缴纳,少征社会抚养费36546.32万元。清苑、河间、昌黎、栾城等4个县共16611人拒不缴纳或不全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占应征人数的68.77%,未缴金额占应征金额的58.14%。如2009年至2012年5月,栾城县共有1003人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占应征人数的40.44%,未缴金额3533.91万元;有1348人不全额缴纳,占应征人数的54.35%,应缴未缴社会抚养费3239.02万元。
(四)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不规范。
1.部分县虚报社会抚养费收入。栾城县各乡镇在上报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时,虚增实际征收金额,2009年至2011年共上报社会抚养费收入2975.83万元,而实际仅征收596.06万元。河间等2个县用社会抚养费调节财政收入1992.88万元。如2011年和2012年,河间市为完成财政收入首季“开门红”的任务,从其他资金借款垫付20个乡镇的社会抚养费1140万元。
2.社会抚养费5141.15万元未按规定缴入国库。
(1)财政部门未及时将社会抚养费658.29万元缴入国库。2009年至2012年5月,河间和魏县等2个县财政实际收到社会抚养费18666.66万元,缴入县级国库18008.37万元,其余658.29万元滞留在收费局集中汇缴财政专户未上缴国库。
(2)征收单位暂存社会抚养费4482.86万元,未及时上缴国库。一是暂存在财政局专户和乡镇账户。截至2012年5月底,河间市实际征收社会抚养费18072.49万元,缴入收费局财政专户15329.84万元,尚有2742.65万元应缴未缴,其中:未开票征收的779.27万元暂存在财政局预算外资金专户中,待开票后转入收费局社会抚养费集中汇缴财政专户;1963.38万元暂存在各乡镇财务核算中心。二是通过个人账户暂存后上缴财政。2009年至2012年5月,昌黎、河间、清苑和魏县等4个县的16个征收单位将1740.21万元社会抚养费滞留在个人账户一段时间后,缴入财政集中汇缴专户。
3.部分征收单位票据使用不规范。魏县和河间等2个县的2个征收单位使用非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收取社会抚养费312.89万元。其中:魏县计生局使用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收取6.40万元;河间市兴村乡2011年5月以后使用普通三联收据收取社会抚养费306.49万元。
4.部分征收单位未严格执行规定的征收程序。河间和昌黎等2个县的4个征收单位未下达征收决定书就征收社会抚养费924件,征收金额802.72万元;6个征收单位先征收后下达征收决定书169件,征收金额190.44万元。如截至2012年5月底,河间市黎民居、米各庄镇和诗经村乡,共对698件计划外生育案件未开具征收决定书即征收社会抚养费722.48万元。昌黎县2010年下达征收决定书的案件中,有17件17.83万元已在2009年征收;2011年下达征收决定书的案件中,有29件48.60万元已在2010年征收;2012年下达征收决定书的案件中,有3件5万元已在2010年征收。
5.部分县违规按社会抚养费征收额的一定比例向计生部门和乡镇拨付计生经费。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人口政法传〔2011〕44号)中明确提出,要杜绝按比例返还社会抚养费,以及以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作为标准拨付计生经费的现象。截至2012年5月底,河间、魏县等2个县以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等为基准,按照一定的比例向计生部门和征收单位拨付计生经费。2009年至2012年5月,魏县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的20%和80%,向县计生局和各乡镇计生部门拨付计生经费3266.80万元,其中县计生部门239.57万元,各乡镇计生部门3027.23万元;河间市以各乡镇社会抚养费缴库数为标准,按不超过80%比例向各乡镇拨付计生经费10339.83万元,向市计生局拨付计生经费4373.28万元。
四、对审计调查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
河北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积极整改。一是补报了漏报的计划外生育人口5099人,完善人口信息共享与交换机制。二是责成各县严格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实行分期缴纳的,首付金额必须达到缴纳总额的50%。三是整合县、乡行政执法人员,组建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统一指挥的执法队伍,建立追缴责任制。四是加强财政、人口计生部门和金融单位的协作,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征收缴库。河间市和魏县滞留的658.29万元社会抚养费,以及河间市和昌黎、清苑、魏县征收单位暂存的4482.86万元社会抚养费已缴入国库;不规范票据已统一换发为规范票据。五是科学编制预算,严禁将计生部门所需经费与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挂钩,严格按预算拨付计生经费,保证人口计生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