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3-03-21    浏览次数:2

  2013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转移支付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扶持农户和专业合作社建设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为保证补助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补助资金的规范使用,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实施原则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财政以奖代补、部门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等综合措施,支持部分重要农产品主产区的农户和专业合作社建设储藏、保鲜、烘干等初加工设施,推广普及科学适用技术,改善落后的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条件,实现“增加供给、均衡上市、稳定价格、提高质量、保证加工、促进增收”等一举多效的目标。

  (二)实施原则

  1、突出重点。以马铃薯主产区、果蔬优势产区和特色产业带为重点,同时考虑各地工作基础,合理确定实施区域和建设规模。

  2、农民为主建设。项目实施中,政府部门主要通过资金扶持、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鼓励、引导农户和专业合作社出资出劳,自主建设初加工设施,不搞包办代替。

  3、集中连片。项目支持的设施建设要安排在规定品种主产区的重点乡镇、村屯,力求集中连片建设,体现整体效果。

  4、阳光操作。补助资金的分配、受益主体的确认,以及项目验收等环节均须建立明确制度,相关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5、建管用并举。政府部门既要组织好设施建设过程的指导和服务,也要重视设施使用过程的管理、维护等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确保产地初加工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农产品减损、提质、增效目标的实现。

  二、补助范围、对象、标准和方式

  (一)补助范围。优势主产区、特色产业带主要农产品储藏、保鲜、烘干等设施建设。2013年补助当年新建的马铃薯贮藏窖(库)、果蔬保鲜和烘干设施。

  (二)补助对象。项目实施区域的农户和专业合作社。为使更多农民受益,每个农户当年享受补助的设施建设不超过2座,每个专业合作社不超过5座。

  (三)补助标准。中央财政资金对纳入目录的各类设施实行全国统一定额补助(具体补助标准见附表1)。

  (四)补助方式。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并获得批准建设完成的初加工设施,经县级农业、财政等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向农户和专业合作社兑现补助资金。

  三、实施程序、职责分工和监督考核

  (一)实施程序。省级农业、财政部门依据本指导意见制定本省(区、兵团)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并于3月31日前联合上报农业部、财政部(各一式二份)审核;农业部商财政部同意后及时将审核意见反馈各省;省级农业、财政部门进一步修改完善实施方案后,下发项目实施县有关部门。县级农业、财政部门按照省(区、兵团)制定的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实施的各项具体工作。本项目实行两次公示制,即项目实施区的农户或专业合作社自愿提出补助设施建设申请(申请表格式见附表2),经乡镇政府审核,县级农业、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在项目所在村公示7天后,开始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并经县级农业、财政等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验收工作需实地见物,确认当年新建,并符合工程验收标准,方可认定为合格),在项目所在村公示7天,由县级财政部门兑付补助资金。

  如果申请者较多,所需资金超过预算额度,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农民认可的方式,确定当年享受补助政策的农户或专业合作社。

  (二)职责分工。农业部和财政部负责制定并印发年度实施指导意见;负责对省级项目实施方案、总体情况和补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审核、监督、考核。农业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总体技术方案(另行文印发),并组织对省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省级农业、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省(区、兵团)补助项目实施方案;负责对县级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验收和补助资金兑付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于12月15日前形成项目实施年度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和财政部。各省(区、兵团)可确定省级技术依托单位,承担技术方案本地化设计、工程建设指导、技术咨询和县级人员培训等工作。

  县级农业、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批、公示、实施、验收和资金兑付等工作。同时按照省级实施方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认真搞好自查自验,上报项目总结报告,并于年底前将所有享受补助资金的设施建设信息,通过农业部“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管理信息系统”逐一进行登记和归档。每个项目县都应确定相应的技术机构,具体承担工程建设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三)监督考核。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加强信息交流,建立工作责任制度和监督考核制度。要制定督查方案,明确建设进度要求,落实督查任务和责任。农业部、财政部将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格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对倒卖奖补指标、套取补助资金、搭车收费等严重违规行为,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对发生问题的县,要将查实情况通报全国农业、财政系统,并抄送所在地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资金管理和有关要求

  省级财政部门应在中央财政资金下达后及时拨付至项目实施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情况要在项目实施地张榜公布。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地应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以保证政策宣传、本地化设计、技术指导与培训、检查验收等工作的顺利开展。严禁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各地要依据本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项目实施区域和建设规模,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补助对象,严格执行项目公示等制度。要加强对农户和专业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加大对补助设施建设情况的检查核实力度,高度重视项目申请、审核、结算等档案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操作过程的透明度。要加强与阳光工程等涉农项目的衔接,提高项目综合效应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各地制定的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实施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利用各类媒体加强宣传,特别是加强对广大农民的宣传引导,使之准确地了解政策内容、项目实施程序和要求,同时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贮藏库(窖)和烘干设施都存在季节性使用的特点,各地要抓紧组织项目审批、技术指导、项目验收等工作,努力确保当年建设,当年使用,当年见效。各地对已建成的补助设施要加强监管、维护等指导工作,避免闲置浪费。

  补助设施建设完成验收合格后,由县级农业部门统一编号。编号规则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6位数字)” “设施类别代码(3位数字)” “设施自然编号(5位数字)”。其中设施类别代码由农业部统一制定(见附表1),自然编号以县为单位从00001排起。例如:河北省张北县补助建设的第45座20吨贮藏窖,编号为13072200300045。上年已实施此项目的县,自然编号应在原有排序基础上累加。

  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扶持建设的设施实行全国统一标识,应悬挂或喷涂于设施的醒目位置。

附表:1、2013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设施目录.doc

          2、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设施建设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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