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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5个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审计结果

发布日期:2013-09-22    浏览次数: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审计署派出审计组,自2012年6月1日至7月20日,对甘肃省皋兰县、环县、民勤县、山丹县和金塔县等5个县2009年至2012年5月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重点抽查了34个乡镇和54个行政村,对203人进行了入户调查,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

  一、基本情况

  据被调查县提供的资料反映,5个县总面积51938平方公里,共辖64个乡镇,760个行政村。截至2012年5月底,辖区内总人口114万人。其中:城镇人口17万人,农村人口97万人。2009年至2012年5月,5个县共出生新生儿3.54万人,其中计划外生育3833人。5个县共向4268人(含以前年度计划外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2745.81万元。

  二、审计调查评价意见

  (一)社会抚养费制度的实施对稳定低生育水平发挥了一定作用。从审计调查情况看,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提高了计划外生育成本,规范和引导了生育行为,与其他相关措施相结合,较为有效地发挥了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作用。据被调查的5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以下简称计生部门)统计,2009年至2012年5月,年平均计划生育率分别为88.53%、87.7%、89.72%和92.44%,总体呈上升趋势。2009年至2011年,山丹、金塔和民勤等3个县的人口出生率呈下降趋势。2011年,5个县人口出生率已控制在14‰以下,达到并稳定在国际低生育水平。

  (二)社会抚养费制度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计划生育执法行为。从审计调查情况看,被调查的各地党委、政府能够贯彻落实国家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的要求,及时制定、完善地方配套法规和制度6项,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政策和计划生育家庭应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印成宣传册大力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逐步提高了基层干部的执法意识和水平,提高了执法行为的规范性,对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审计调查也发现,5个县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中还存在着计划外生育人口统计上报不实,征收标准不统一,征收单位自由裁量权较大,征收到位率低,管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应引起重视。

  三、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统计上报计划外生育人口数不实。

  1.少报漏报计划外生育人口47人。2009年至2012年5月,金塔县在已掌握计划外生育人口为74人的情况下,上报29人,少报45人。因对辖区内计划外生育人口底数掌握不清,该县2个乡镇漏报计划外生育人口2人。

  2.历年清理清查出的计划外生育人口未纳入年度统计报表。据环县计生局提供的数据,按计划生育年度统计,2006年至2011年,该县共清理清查出漏报的出生人数6438人(计划内生育2727人、计划外生育3711人),其中2009年至2011年4355人(计划内生育1974人、计划外生育2381人),上述人员均未在当年上报的统计报表中反映。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不统一。

  1.同类型计划外生育行为的计征基数不同。民勤县和皋兰县以计划生育年度确定计征基数,山丹县和金塔县按自然年度确定计征基数,环县两种确定方式均存在,造成同年同类计划外生育行为在各县之间,甚至在本县内缴纳的社会抚养费计算标准不同。如同为2011年9月30日以后的计划外生育,在民勤县和山丹县,分别按照2011年和2010年收入水平计征社会抚养费;环县山城乡和毛井乡,分别按照该县2011年和2010年收入水平计征社会抚养费,计征基数相差448元。

  2.同类型计划外生育行为的计征倍数差距较大。甘肃省对违反规定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计划外生育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未作出明确规定,造成实际征收中差距较大。如环县的环城等5个乡镇对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计划外生育行为按计征基数的1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而合道等3个乡镇按28倍征收,按环县2011年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3087元计算,应分别缴纳社会抚养费4.32万元和8.64万元。

  (三)征收单位自由裁量权较大。

  1.分期缴纳的首付金额和缴纳时间差别较大。按甘肃省规定,分期缴纳的第一年缴纳金额不得低于征收额的40%,但山丹县2009年至2012年5月有9人第一次缴纳金额低于40%。2010年,环县木钵镇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37人中,分期缴纳期限为1年的有1人、为3年的有1人,其余均为2年,首次缴纳数额分别为4518元、4548元、4600元和5000元。

  2.对生育程序违法当事人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差别较大。2009年至2012年5月,山丹县对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经批准生育的26人征收社会抚养费2.83万元,但征收标准不统一,其中征收500元的9人、征收800元的2人、征收1000元的5人、征收1200元的1人、征收1500元的4人、征收2000元的5人。

  (四)社会抚养费实际征收到位率普遍较低。

  1.应征未立案征收社会抚养费210.95万元。2009年至2012年5月,金塔县未对122人立案征收社会抚养费。其中:对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反映的计划外出生的17人未立案征收188.53万元,对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报表中均反映为计划内出生但实际为计划外生育的2人未立案征收17.27万元,对第一个孩子出生时间早于父母结婚时间的103人未立案征收5.15万元。

  2.部分征收单位擅自降低征收标准,少征社会抚养费685.86万元。2009年至2012年5月,环县、金塔和皋兰等3个县的11个征收单位擅自将565人的计征基数下调,少征社会抚养费685.86万元。其中:环县9个乡镇降低423名农村居民社会抚养费计征基数,少征89.59万元,对102名城镇居民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计征基数,少征511.93万元;金塔县擅自下调38人的计征基数,少征80.14万元;皋兰县忠和镇下调2人的计征基数,少征4.2万元。

  3.已立案征收的社会抚养费2982.1万元未征收到位。5个县34个乡镇2009年至2012年5月下达2571份征收决定书,共应征收社会抚养费3976.92万元,实际征收885.33万元,扣除减免征收额5.44万元和分期缴纳未到期的104.05万元,尚有2982.1万元未征收到位,平均征收到位率22.26%,其中最高的山丹县为41.09%,最低的环县仅为14.38%。

  (五)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不规范。

  1.部分乡镇为完成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用其他资金垫缴社会抚养费。皋兰县规定,各乡镇当年应征社会抚养费任务由县计生部门下达,征缴任务基数纳入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指标考核体系,对完不成征缴任务的乡镇,缺额部分由县财政部门从拨付乡镇的补助经费中扣除。为完成征收任务,皋兰县7个乡镇2009年至2012年5月用乡镇政府或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工作经费分别垫缴社会抚养费32.61万元、10.76万元、41.71万元和19.47万元。

  2.个别乡镇提高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甘肃省规定,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审批生育的,应当征收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民勤县薛百乡对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生育第二胎的6人,按3000元至4000元数额征收社会抚养费2.08万元,多征收0.88万元。

  3.社会抚养费资金管理不规范、上缴不及时,存在坐支问题。环县6个乡镇将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以现金形式存放,未纳入会计账簿管理,9个乡镇2009年至2012年5月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中,上缴时间在4个月以上的占29.26%,最长的达20个月;民勤县三雷镇对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未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也无单独账簿记录资金收支明细,资金由个人保管,未及时上缴;2011年10月,皋兰县计生局将水阜乡上缴的3万元社会抚养费直接用于支付该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建设配套费;金塔县中东、航天、鼎新等乡镇计生办将征收的社会抚养费3.1万元直接用于维修和购买家具等支出。

  4.档案管理不规范。金塔县未建立规范、完整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台账,计划外生育对象档案不全,存在无调查记录、出生证明、征收决定书等档案资料,征收决定书断号、重号和重名等问题。山丹县存在社会抚养费台账记录不规范、不完整,没有缴款记录、征收决定书下达时间和发票号码等问题。

  5.未严格执行规定的征收程序。5个县未履行分期缴纳审批程序的问题较为普遍。如环县木钵镇部分分期缴纳当事人首次缴纳时间距离征收决定书开具的时间较长,个别的达到1年;民勤县三雷镇对部分当事人先收取社会抚养费后补充立案手续;山丹县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没有个人申请及县计生部门的批准文书,由乡镇计生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6.部分县违规按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的一定比例向计生部门和乡镇拨付计生经费。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人口政法传〔2011〕44号)中明确提出,要杜绝按比例返还社会抚养费,以及以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作为标准拨付计生经费的现象。皋兰县和环县等2个县社会抚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均明确规定,按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数的80%和90%向县乡计生部门拨付计生经费。2009年至2012年5月,2个县共向县乡计生部门拨付1982.69万元。

  四、对审计调查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

  甘肃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积极整改。一是对少报、漏报的生育人口进行补报。金塔县补报计划外生育人口47人;环县补报生育人口6438人。二是进一步统一征收标准。民勤、皋兰和环县统一按自然年度确定计征数额,并清退按计划生育年度计算的征缴额;环县对第4胎计划外生育对象按规定的倍数予以补征,并统一了首付缴纳比例和缴纳时间。三是加大了征收力度。金塔县对未立案征收的122人进行了调查和立案,已立案处理40人,征收社会抚养费14.5万元;环县已补征了少征的社会抚养费601.52万元;金塔和皋兰县对自行下调40人计征基数问题,重新作出处理。四是积极整改征收管理不规范问题。皋兰县从2013年起取消向乡镇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的做法,收回了拨付的3万元建设配套费;民勤县已清退多征收的0.88万元社会抚养费,上缴了未入账的社会抚养费;金塔县将坐支的3.1万元社会抚养费上缴财政;皋兰和环县从2013年起,计生经费由县财政全额保障,社会抚养费全额上缴财政;金塔、山丹、环县和民勤县进一步规范了征收程序和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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