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3-03-25    浏览次数:4

  近日,省安委会正式颁布实施了《甘肃省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今后我省将把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列入“黑名单”,严格限制新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证券融资、贷款等,暂停其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不得评优评先。

  根据企业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要求,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或一年。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继续延长其“黑名单”管理期限,直至隐患消除。对于企业整改积极,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的,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的审查意见。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除依法对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外,生产经营单位须每月向所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时,由市州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收集上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其组织验收,对已整改并未再发生违规生产情形的,省安委会办公室将从“黑名单”中删除。(甘肃日报 记者牛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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