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州(市)煤炭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省属有关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持“科技兴煤”和安全发展战略,严格执法,加大煤矿改扩建项目建设力度,大力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提高装备水平,坚决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深化整顿关闭,坚决打非治违,推进企业排查治理重大隐患,督促企业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强化矿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提升行业指导能力和水平,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打下坚实基础,为全省“翻两番、增三倍、促跨越、奔小康”提供能源保障。经研究,现提出2013年煤矿安全生产指导工作重点,请各州(市)、各单位认真抓好落实。
一、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
(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国发〔2011〕40号文件关于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特别要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加大安全投入,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保持安全设备设施完好有效。
(二)全面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地方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班子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省级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全面履行行业部门监督职责。全面落实行业管理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建立健全与企业信誉、项目核准、用地审批、生产许可等方面相挂钩的安全生产约束机制。
二、抓好煤矿复产验收工作
(四)制定验收标准。按照省安全生产委员会部署,各产煤州(市)政府要专题研究制定本辖区停产煤矿复产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并明确停产煤矿复产验收具体的牵头部门。
(五)明确验收程序。煤矿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隐患排查治理措施进行排查,对查出的问题按照“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将隐患排查报告、复产验收申请报县(市、区)煤矿复产验收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验收。
(六)严格验收。经验收具备复产条件的煤矿,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方能恢复生产和建设。经验收不合格的煤矿,验收组要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加大指导服务力度,并下达继续停产(建)指令。
三、实施科技兴煤,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七) 加大改扩建项目建设力度。认真贯彻《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落实煤矿基本建设工作的责任,强化设计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安全管理等工作。煤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履行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安全专篇设计、瓦斯抽采设计、瓦斯防突设计、开工备案等项目建设审批程序。对于在建设项目,要加大项目建设的安全、技术、财务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安全、顺利实施。
(八)大力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的意见》(云政发〔2012〕163号),省工信委联合省国土厅、省安监局、云南煤监局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2013年第一季度各产煤州(市)、县(市、区)完成煤矿机械化改造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全省有条件实施机械化改造的煤矿全面启动,2013年底实现采掘机械化的煤矿数量要达到规划数量的10%以上;新建、异地接替矿井必须推行煤矿机械化。努力打造出一批机械化示范矿井,进一步提高煤矿的生产力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九)积极推进煤炭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制定煤炭行业信息化系统建设方案,以信息化促进煤炭产业升级改造。
四、继续深化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发生源头
(十)突出煤矿隐患排查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六查”:查矿井通风系统的可靠性、稳定性、合理性,及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各项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情况;查矿井受各类水害威胁情况及防排水系统的可靠程度;查矿井受冲击地压威胁情况及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查矿井顶板管理薄弱环节及特殊地点的支护质量、支护强度情况;查矿井机电设备的完好状态、提升运输制度执行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查矿井在安全、技术和现场管理上的漏洞,及矿井安全生产制度、责任落实情况等。
(十一)落实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到矿井、区队、班组和个人,形成人人排查、人人整改、人人监督的局面,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在谁的责任范围发生问题就追究谁的责任。
(十二) 加强煤矿“一通三防”管理。严格执行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坚决做到令行禁止。加快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严格落实“以风定产”方针,保证按核定通风能力和采掘工作面个数安排生产计划,严禁超通风能力、超头面生产。
(十三) 加强煤矿防治水管理。对没有按规定建立防治水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和专用设备的煤矿,一律停止生产;对探放水制度不落实的煤矿,一律停止生产;对水文地质资料和老空水情况不清的煤矿,一律停止生产;对超层越界、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煤矿,一律停止生产并严格处罚;对未按规定进行防治水培训、职工不掌握透水预兆常识的煤矿,一律停止生产;对没有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和进行演练的煤矿,一律停止生产;对雨季“三防”工作措施不落实的煤矿,一律停止生产;对水害严重、限期整改不合格的煤矿,一律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五、继续开展煤炭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
(十四)加大煤炭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力度。继续开展煤炭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协同相关部门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行为,最大限度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进一步深化煤矿瓦斯治理工作
(十五)加强煤矿瓦斯治理。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业信息化委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210号),增强抓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坚定不移地把瓦斯治理工作扎实有效推向深入。以全省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的矿井为重点,坚决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紧紧抓住采掘布局、通风系统、瓦斯抽采、安全监控、现场管理五个关键环节,健全完善“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工作体系,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瓦斯抽采不达标的,一律停止一切采掘活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不落实的,一律停止一切采掘活动。
七、加强煤炭生产许可日常监管工作,严把煤炭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关
(十六)加强煤炭生产许可监管。严格煤矿准入管理,加强办矿资质审查,新建煤矿:高瓦斯矿井设计能力不低于30万吨/年,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能力不低于45万吨/年。
(十七)加强日常监管。加强煤炭生产许可日常监管,严禁无证生产、严禁超能力生产、严禁冒险组织生产。加强对申办、变更、延续和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事项的审查把关,落实好井上下现场核查。健全完善年检工作,对年检基本合格的煤矿,限期整改达到合格标准。加大矿井生产能力动态监管力度,依法规范煤炭生产秩序。
(十八)抓好年检工作。认真做好2012年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回头看”,组织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开展2013年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
(十九)推行专家审查。继续完善煤炭生产许可行政审批程序,进一步规范专家审查制度,充分发挥专家智力支持,实现关口前移、专家技术支撑。
(二十)依法组织生产。所有煤矿生产矿井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有序组织生产。没有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或煤炭生产许可证照到期的,一律由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
八、加强煤矿技术指导,推进煤炭行业技术进步
(二十一)建立技术服务机构。大力发展面向中小煤矿的技术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全省煤矿技术服务体系,发挥其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功能,不断扩展技术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增强技术服务的实效性和针对性。继续组织召开煤矿设备展览会,鼓励煤矿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提高煤矿装备现代化、系统自动化、管理信息化水平,淘汰落后的技术装备与工艺,推动煤炭行业技术进步。
九、淘汰煤炭行业落后产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二十二)做好协调配合。协调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和淘汰落后产能相关工作。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积极配合做好2013年煤矿整顿关闭和淘汰落后产能相关工作。
(二十三)执行“建一关一”政策。继续坚持和执行煤矿矿井“建一关一”、“关小建大”政策,严格控制煤矿矿井(坑)数量,对发生重特大事故和资源枯竭的煤矿矿井,将继续坚决予以关闭。
十、强化教育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二十四)提升煤矿安全培训水平。加强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优秀教师选拔和优秀课件的开发力度,加大事故案例剖析等警示教育比例,提高培训的实效性、针对性,确保培训质量。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和班组长一律持证上岗。
(二十五)强化煤炭行业职工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完善教育培训制度,指导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1.5—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用于职工培训教育,开展校企合作,充分发挥云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云南工业技师学院等煤炭工业人才培育基地的作用,满足煤炭企业人才培训培育的需求。培养造就一支讲科学、懂技术、会生产、重安全、精管理、谋发展的高素质队伍,实现全省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