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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宁环发〔2012〕146号)

发布日期:2012-08-27    浏览次数:2

宁环发〔2012〕146号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增强厅系统干部职工办理环境信访工作的责任意识和紧迫意识,强化环境信访工作责任,确保信访渠道畅通,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保障环境信访人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环境信访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环保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处理环境信访事项应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处室(单位)牵头、分级负责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环境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纪为准绳。

  第三条 环保厅环境信访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处室(单位)具体负责的管理办法,明确承办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环境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对象是在信访案件形成和信访接待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或渎职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处室(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责任追究:

  (一)不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或者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方法简单粗暴,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打击报复信访人的,或者滥用职权,没有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信访件,损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环境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的,或者授受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推诿、敷衍、拖延环境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环境信访事项的;

  (五)对群众上访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上访事项未予及时支持的;

  (六)对厅领导交办、转办并要求上报结果的案件,处理不及时、处置不当或不及时上报处理结果的;

  (七)对上访群众态度生硬,作风粗暴或者有意刁难,导致矛盾激化,引起群众到政府和有关部门集体上访;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不及时协调处理,造成群众越级到自治区或进京集体上访的;

  (八)对上级领导批示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的重点信访案件未办理、办理不到位、或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领导机关,造成群众重复上访的;

  (九)对群众的无理诉求或过高要求,不积极疏导教育,而随意表态,作无原则让步,造成工作被动,引发连锁反应或群体性事件的;

  (十)扣压、隐匿、篡改信访材料,将控告检举材料内容泄露给被控告、检举单位和个人的,或利用办访接访谋取私利的;

  (十一)有其他违纪作为的。

  第六条 环境信访责任追究,按有关法规条例执行。其形式分为: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检查;

  (三)警示谈话或诫勉谈话;

  (四)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 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律程序,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责令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 在环境信访工作中被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通报批评的处室(单位)和个人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集体或个人;被责令作出检查、警示谈话(诫勉谈话)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当年取消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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