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委员会文件
吉农科字[2013]121号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农委、县(市、区)农业局: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月21日,我们转发了《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意见》。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吉林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2013年3月18日
吉林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业技术推广法》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深化我省基层农技推体系改革与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进一步深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完善管理体制,强化制度建设;加强农技推广机构队伍建设,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人员流动机制,建立稳定长效的人员素质提升机制;加强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条件建设,达到全部乡镇农技推广单位有办公场所、有必要的办公设备和推广服务的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促进多元化农技推广服务组织发展,建立多元化推广机制。完善和健全农技推广机构,使之成为体系健全、设施完备、人员队伍结构合理、服务能力强的公益性推广体系。
二、主要工作
(一)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法宣传活动。一是订购或印制图书、宣传资料,由省农委统一订购农业部编印的《农业技术推广法释义》,免费发放给全省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各级农业主管部门通过印制宣传材料,制作宣传图板等方式开展宣传。二是组织学习。结合农业推广工作的安排部署、农技人员培训等工作的开展,集中组织农业科技、推广人员学习讨论,在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及农民培训中,将《推广法》释义列为一项培训内容,达到宣传贯彻的目的。
(二)修订《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根据吉林省实际,研究修订《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向省政府法制办提出立法申请,开展立法调研,起草《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修订稿,提交省人大颁布实施。
(三)开展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编制标准调研。配合省编办,开展事业单位编制标准示范课题研究,全面了解农技推广机构编制配置、职能履职、存在的问题等相关情况,修订编制标准,为农技推广机构的人员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四)建立农技推广体系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开展农业部农技推广体系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录入和填报工作,统计录入农技推广体系机构队伍的基本信息,为农技推广体系的动态管理,各项制度的研究和落实提供依据。
(五)加强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条件建设。落实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条件建设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及建设用地划拨,全面完成2011、2012年度中央投资的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条件建设项目。
二、时间进度
(一)5月份之前完成《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立法申请,组织开展立法调研,8月底前修订完成《吉林省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提交省政府法制办。
(二)4月份组织开展农技推广体系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员培训,6月底前完成各项统计指标的录入。
(三)上半年配合省编办开展农技推广机构编制标准修订调研,年底前提出相关建议。
(四)年底前完成国家投资的乡镇推广机构仪器设备配置和办公场所建设。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各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由专人负责,分别制定出《推广法》宣传培训和乡镇推广机构条件建设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责任到人,按照各项工作时限要求,按时完成任务,确保取得实效。
(二)逐级开展培训。结合年度工作的部署落实,省里分别举办推广机构负责人、农技推广信息员培训班。将推广法有关内容列入全省农技推广人员培训计划,作为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知识更新培训的必修内容。
(三)加强督导检查。省里适时对贯彻落实推广法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督导,修订《吉林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绩效考评暂行办法》,将基层农技推广体系信息填报管理工作完成质量、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条件建设2011、2012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列入绩效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