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行署)及绥芬河市、抚远县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国家级及省级高新区管委会,各高新技术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发火【2012】1220号)要求,我省就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开展全面自查自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自查自纠工作由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自查情况表》(附表1),一式三份,经主管国税、地税部门审核,按国地税管辖权限加盖公章,并提出意见后,报送到市(行署)科技局及财政部门各一份留存,并由各科技局统一于4月4日前报送至省科技厅园区处。
各地区科技、财政、国税、地税、高新区管委会等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存在问题及相关意见与建议,可形成书面报告,上报至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各自所属上级机关。
二、检查范围
1. 认定机构的检查按《通知》要求中的9项内容,全面逐项进行梳理检查。
2. 高新技术企业检查范围为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3. 中介机构检查范围为自2008年以来所有参与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审计的中介机构。
4. 专家检查范围为自2008年以来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评审专家。
三、检查内容
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的检查内容对我省高企认定工作进行全面自查。
1. 认定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及认定工作成效;
2. 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及收费情况;
3. 专家出具评价意见及工作纪律情况;
4. 高新技术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及享受税收优惠情况。
四、检查时间
1. 各地区于2013年4月4日前完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自查情况表》上报工作。
2. 省高新技术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于4月10日前,与各地区相关部门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实地抽查工作。
3. 省高新技术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于4月30日前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
五、有关要求
1.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做好沟通与配合工作,原则上一次性完成检查工作。
2.各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如实请示汇报。
3.参与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并做好相关资料保密工作。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可在http://www.innocom.gov.cn/通知通告栏中下载。
六、材料报送地址及联系人
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科技厅园区处,哈尔滨市中山路201号省政府前楼630室。
联 系 人:
朱 波 省科技厅园区处 (0451)82628432
袁俊平 省财政厅税政处 (0451)53641549
张立婷 省国税局企业所得税处(0451)53611081
孙德祥 省地税局企业所得税处(0451)53602415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