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中心 » 上海市 » 农委 » 正文

关于印发上海市2013年度商品有机肥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25    浏览次数:2

各区县农委、市有关单位:

  根据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施用商品有机肥补贴政策的通知》(沪农委[2012]135号)要求,为了做好2013年商品有机肥推广工作,现将上海市2013年度商品有机肥推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3年3月14日

  

 

上海市2013年度商品有机肥推广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施用商品有机肥补贴政策的通知》精神,做好本市2013年度商品有机肥推广工作总体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根据“用户申报、供需对接、总量控制、强化服务”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搭建供需对接平台,加强商品有机肥施用技术指导和产品质量监管工作。2013年全市商品有机肥补贴推广数量为20万吨,其中,计划用于稻麦及经作生产11.9万吨,用于蔬菜生产8.1万吨,市级财政对纳入补贴范围的生产组织或农户施用商品有机肥每吨补贴200元。各区县分解计划详见附表。

  二、工作内容

  (一)推广应用

  1. 落实推广数量。各区县农技推广部门根据本区域茬口布局、作物面积和用肥需求,及时汇总各乡镇、村(合作农场、蔬菜园艺场、专业合作社、农户)粮经和蔬菜作物的商品有机肥使用需求数量,逐级上报区县、市农委,市农委审核后将本年度商品有机肥补贴计划下达至各区县和市有关单位。

  2. 确定供货企业。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和农业废弃物利用行业协会根据企业资质、生产和产品质量情况,在上海农业技术网联合公布符合条件的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名单和相关资信信息。

  3. 农企直接对接。各级农业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搭建供需平台,积极开展农企产销对接服务工作,为合作农场、蔬菜园艺场、专业合作社和农户等用肥单位(个人)提供商品有机肥信息,帮助用户与供货企业进行直接洽谈、签订产销协议,为供货企业提供周围用户需求信息。

  4. 规范操作程序。各区县农业部门在此方案基础上制定本区县推广方案,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规范操作程序,主要包括落实推广面积、检测产品质量、数量签收确认、登记造册、凭证建档、审核公示、资金拨付等制度,确保推广数量真实落地、产品质量达标。

  5. 加强技术指导。各级农技推广部门要加强商品有机肥示范工作,充分发挥其在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粮食高产创建和蔬菜标准园建设中的示范作用。通过技术培训,重点突出使用技术和配套栽培技术,指导农民适时适量、科学合理使用商品有机肥,提高推广应用效果。根据不同土壤特点和作物营养需求,一般推荐亩用量为150—500公斤,最高不超过1吨。鼓励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研发生产以畜禽粪便为主要原料并具有企业标准的水稻育秧使用有机肥料,区县农技部门结合实际逐步扩大示范应用面积。市农业废弃物行业协会要指导企业开展生产技术培训和工艺技术研究,掌握全市生产质量情况,不断提高企业生产水平。

  6. 加强政策调研。市、区县农业部门要深入基层调研,了解农场、蔬菜园艺场、专业合作社和农户等用肥单位(个人)的意见,了解供货企业生产与销售中的困难,继续深化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绩效评估工作,注重收集总结好的经验和典型,不断完善使用技术,提高科学用肥水平。

  (二)质量监管

  1. 产品质量符合标准。按照生产工艺和原料要求,商品有机肥必须经过一定周期发酵,达到均质化、无害化、腐殖化,各项质量指标符合农业部标准《有机肥料》(NY525-2012)。城镇垃圾、污泥、工业废弃物等含有重金属、病原菌、寄生虫卵、环境激素和其他环境风险等有害物质严禁作为生产原辅料,以确保农业生产安全。

  2. 强化产品质量抽检。一是企业产品统一质量抽检。市农技中心将集中抽检供货企业内商品有机肥产品4次,约180个样品,检测游离水分、有机质、总养分、pH值等四项常规质量指标,重金属项目抽检2次,检测结果以简报方式及时公布;二是市场(用户)产品质量飞行抽检。各区县农技中心根据本区域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情况,全年组织2-3次市场(用户)产品质量飞行抽检,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确定检测指标,抽检结果上报市农技中心。

  3. 不合格产品处理。一是在市农技中心统一质量抽检中,常规指标一次不合格企业,限期处理已售和未售的不合格产品,整改合格前不得再售,整改验收通过后方能恢复供货,常规指标二次不合格企业,必须停止供货,取消第二年的补贴商品有机肥供货企业资质;二是在市农技中心统一质量抽检中,重金属指标二次不合格企业,经过二次整改后,在第二年供货企业名单确定前再次抽检,检测合格后才能列入第二年供货企业名单,如仍不合格,取消第二年供货资质;三是在区县农技中心飞行抽检中,对不合格产品必须予以通报。

  4. 加强现场质量验收。用户单位在接收货品过程中,要落实专人对送货到农户的每批商品有机肥进行现场验货,企业供货时要提供现场验货单,用户单位现场填写,区县农技中心和乡镇(村)农业综合服务站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区县农业部门要督导企业与用户做好产品供需的台账,建立产品可追溯制度,规范供需双方的推广行为。

  5. 强化企业自律行为。一是强化企业产品质量自检。生产企业对生产销售的每批次商品有机肥进行质量自检,并做好档案记录;二是督促企业完善制度。企业要围绕产品质量保障体系,落实专职技术人员,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生产流程、操作工艺、产品包装、质检档案等进行全过程规范管理和实施质量追溯制度;三是入围企业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开承诺,确保所提供产品符合有关规定。四是要依据产品质量要求,以消化处理本市畜禽粪便为主、保证耕地质量安全为宗旨,规范生产,保证质量。

  6. 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营造市场选择产品环境,公开产品质量抽检结果,严厉打击掺杂做假等行为。对经统一抽检认定为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一律责令其停止供货并及时处理已售不合格产品,并根据有关规定加以处罚或移交执法部门进行处置。市、区县肥料质量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整改,落实整改措施。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

  区县农业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优化细化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扎实有序地推进工作,并不断完善商品有机肥推广补贴政策,按照“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原则,积极争取区县政府的配套补贴和给予推广工作经费、检测经费的支持。

  (二)上下联动,规范运作

  市、区县和乡镇农业部门上下联动,根据实施方案内容,严格规范相关操作程序,确保补贴资金足额到位。乡镇农业部门要加强收货审核,督促做好村级公示,并做好登记造册、档案保存等。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审核和监督,补贴资金纳入市涉农补贴资金监管平台。

  (三)加强考核,确保实效

  各级农技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商品有机肥推广面广量大,涉及部门较多,要加强区县级层面的归口管理,通过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执行单位的督查和日常检查,以确保有机肥推广的惠农补贴安全有效。要把2013年商品有机肥推广和监管工作作为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之一,加强督促检查,定期通报推广使用情况,及时反映工作中的问题和总结典型经验。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