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25    浏览次数:2

沪财库[2013]9号

各有关部门: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0号)已经财政部发布(为方便各单位查找学习和遵照执行,市财政局已经将该财政部令上挂上海市财政网站),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本市财政票据的防伪问题

  本市财政票据的防伪标准规定为:

  1.使用荧光油墨印制财政票据的票据号码;

  2.采用底纹印刷方式在财政票据上印制“CZ”字样的底纹;

  3.采用缩微文字,在财政票据上印制“上海市财政局监制”字样。

  二、关于加快推进电子票据改革进程问题

  目前,本市已经在公安罚没收入的自助网上缴款、语音电话缴款以及收费道口的ETC自动扣款等非税项目的收缴中试点使用了电子票据。根据财政部的改革要求,本市将进一步积极推进电子票据的应用,有条件的单位(如考试类收费等适合网上自行缴款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实施票据的电子化改革工作。

  三、关于相关文件的废止问题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实施后,本市原财政票据管理文件《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财综〔1998〕34号)不再适用,予以作废。

  各单位在贯彻实施《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过程中,如有问题的,请尽快向市财政局相关部门反映。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13年3月14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