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编报2013年市属高等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25    浏览次数:4

京教计〔2013〕2号

各市属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4号),现将编制2013年市属高等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市属高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总规模

  按照《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结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人口调控政策,统筹兼顾社会、经济发展对高层次人才需要以及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同时考虑大学生就业及高校办学条件等因素,初步安排市属高校201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总量为8.35万人,与2012年持平,其中本科层次招生计划4.55万人,高职(专科)层次招生计划3.8万人。

  二、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2013年市属高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具体情况,通过计划编制促进我市高等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促进教育与社会协调发展,并将招生计划安排同毕业生就业工作统筹考虑,合理安排。市属高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安排的几项基本原则是:

  (一)稳定招生规模

  继续落实国务院、教育部有关高等教育稳定规模、提高质量的原则精神,坚持内涵发展,市属高校招生计划总规模与2012年基本持平,大多数学校继续稳定规模,计划增量主要投向新设高校和社会急需人才专业。

  (二)调整招生结构

  市属高校招生计划安排要进一步调整结构,以突出学校的办学定位、办学层次、办学特色。一是根据本市生源状况调整京内外招生比例;二是根据办学定位调整各校研究生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结构;三是根据学校学科发展和就业状况不断加大专业结构调整力度。

  (三)规划引领,突出特色

  以《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确定的发展思路引领市属高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编制工作,以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安排引导市属高校进一步突出办学特色、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

  三、编制计划的有关要求

  (一)采取措施改善办学条件,努力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各校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教发〔2004〕2号)要求,认真核查办学条件,针对学校薄弱环节,制定明确的改进措施。对因办学条件不达标及被教育部确定为“黄”牌的普通高校,市教委将严格审定其招生规模。

  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要贯彻教育部第26号令的精神和要求,加强办学条件建设,按照相关规定尽快将土地、房屋等资产过户到学校名下,严格规范办学和招生行为。独立学院招生计划的编制工作还须接受其申办高等学校的指导和监督。高职院校要加大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加强校企合作,真正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实用人才。

  (二)牢固树立服务首都意识,合理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2013年,本市高中毕业生数与2012年基本持平,各校要结合首都实际,在充分满足首都人民群众对接受高等教育的多样化需求基础上,基本稳定在京统招计划,适度增加在中西部地区的招生计划。

  根据教育部要求,市属高校要科学合理地编制分省来源招生计划。各高校2013年在中西部省市招生计划不得少于2012年计划数,完成教育部下达的在山西、安徽、河南、广西、贵州、云南、甘肃等7省(区)“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2000人,同时建议加大在河北、广东、重庆、四川、西藏、陕西、新疆等省(区、市)计划投放。

  根据教育部文件要求,市属高校要认真完成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的计划编制任务。为保证国家部分重点建设项目和艰苦地区、行业的人才需求,经我委批准后,市属高校方可面向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用人单位编制定向就业计划。安排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高等学校要与具有人事调配权的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用人需求协议书,并面向生源地全省(区、市)招生。同时要把定向就业招生协议扫描件上传到计划管理系统中。

  (三)合理确定学校定位,加大专业结构调整力度

  各校在安排分专业招生计划时,要根据本市产业结构调整、社会发展变化对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深入研究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实际情况,主动进行专业结构调整,处理好人才培养与就业需求的关系,积极扩大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学科专业招生规模,坚决减少或停止社会需求不旺、办学条件不足以及就业困难的专业。

  本科层次院校要严格控制高职招生规模,集中精力办好本科教育;少数学校确需举办高职,也仅限于社会需求量大而现有高等教育资源培养能力不足的专业。

  本科、高职专业设置和调整须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未经教育部备案或批准的本科专业不得安排招生。

  (四)严肃纪律以法治教,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

  各校要坚决贯彻执行《高教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规定,依法办学,诚信办学,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高等学校不得借联合办学的名义,设立分校或校外办学点,严禁中等学校挂靠高等学校举办高等教育、专科层次院校挂靠本科院校举办本科层次教育;严禁与“中介机构”或个人签署招生协议;严禁任何形式的不实招生宣传,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擅自组织生源、未经省级招办核准按拟录取名单擅自寄发录取通知书。

  要严格计划执行管理,维护计划的严肃性。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调整计划。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超计划招生的学校,将被核减下年度招生计划,并停止在违规招生省份投放计划。严格实行高校招生资格、招生计划与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相挂钩的政策,未经我委核准计划或未经省级招办办理录取手续地学生,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市教委将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

  四、计划编制具体说明

  (一)请各高校填报《2013年市属高等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分专业)》、《2013年市属高等学校普通高等教育在京招生计划(分专业)》电子表格文件,于4月15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市教委发展规划处。4月15日前,各高校要报送加盖学校校章的计划备案表(由计划管理系统生成)。

  (二)2013年,各高校继续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来源计划的编制、上报、审核、汇总、分送、调整等管理工作均在网上进行。具体编报工作安排参照附件。

  (三)按教育部要求,除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高等学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外,各高校艺术类专业均应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高校编制艺术类专业招生来源计划时可预留不超过本校艺术类专业招生总量15%的招生计划,在录取时根据生源情况调剂使用。艺术类专业计划可分文科、理科或文理综合编制。本科层次院校在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不超过本校本科计划总数1%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高职(专科)来源计划的编制一律不得安排预留计划。凡预留计划的高校,须在编制来源招生计划系统的“其他类”栏目填报。

  (四)各高校的招生章程务必于4月15日前上传到“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及管理平台,经市教委审核后,向社会集中公布。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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