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办函〔2015〕107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省政府各部门认真贯彻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积极落实省政府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对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印发文件修改、会签时间过长,文件审核、报批环节工作效率低,以及省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落实不及时、不彻底、不到位和缺乏经常性督促检查等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为进一步抓好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政策措施加快落地见效,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需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办理时限和办理要求
(一)只需作一般性修改的文件。须在会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牵头起草部门须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将修改会签后的文件报
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承办处室(单位)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跟踪传批。
(二)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文件。须在会后10个工作日内印发。牵头起草部门须在会后6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会签工作并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承办处室(单位)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跟踪传批。
二、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需以部门名义发文或联合发文的办理时限和办理要求
(一)发文时限。只需作一般性修改的,须在会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会后10个工作日内印发。发文需抄送省政府。
(二)办理要求。发文须符合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重要敏感事项印发前,应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凡与省政府决策部署和总体要求不一致的不得印发。
三、部门间文件会签时限和办理要求
(一)会签时限。对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印发文件,只需作文字修改的,部门间会签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会签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部门未按时限会签的,视为无不同意见,牵头起草部门要做好相应记录和说明。
(二)办理要求。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拟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会签时有关部门如有不同意见,牵头起草部门应明确提出处理意见,一并报批。拟以部门名义印发或部门联合印发的文件,会签时有关部门如有不同意见,牵头起草部门要及时与相关部门协调会商,力求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报省政府领导审定。
(三)其他文件在部门间的会签,原则上按上述要求执行。
四、加强文件主动公开和解读
(一)及时网上公开。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主动公开文件,原则上于文件印发当日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以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主动公开文件,原则上也要于印发当日在有关政府网站公开。
(二)加强政策解读。文件印发后,牵头起草部门要及时会同有关方面同步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
五、加强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督查落实
(一)强化督促推动。省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贯彻落实由分管副省长统筹协调、牵头推进,对应副秘书长负责督促牵头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相关责任处室(单位)抓好相关工作落实。省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单位)按照“谁对口、谁负责”原则负责对省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和常务会议上省政府领导交办事项进行跟踪督办、逐一落实。落实情况要及时报告。
(二)落实部门责任。省政府各部门是省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落实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增强执行力和公信力,确保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得到及时贯彻落实。
(三)加强检查考核。将省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省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情况纳入部门绩效管理。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大督促检查考核力度,将有关情况记入工作台账,作为绩效考核重要依据,对办理不力严重影响工作的要及时予以通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