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煤矿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25    浏览次数:4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江西省煤矿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请各产煤设区市安委会要立即把本通知精神传达贯彻到所有煤矿企业;主题实践活动中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

2013年3月20日

  

江西省煤矿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方案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在全国煤矿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13〕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以“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为主题,以“铁规定、刚执行、全覆盖、真落实、见实效”为总要求,向所有煤矿深入宣传《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以下简称《七条规定》),督促煤矿对照《七条规定》扎实开展重大隐患排查和整治,严格遵守《七条规定》,组织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以《七条规定》为抓手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规行为,切实落实矿长责任,坚决防范和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确保煤矿事故总量、较大事故和百万吨死亡率继续下降,推进全省煤炭工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步骤和内容

  主题实践活动从2013年2月下旬开始,具体分为集中宣传、自查整改、检查抽查和总结提高四个阶段。

  (一)集中宣传阶段(2月下旬—5月)。

  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七督导调研组2月27日专题宣贯《七条规定》的基础上,3月中旬,邀请省政府领导对部分煤矿矿长进行集中宣讲。随后,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煤炭行办继续组织召集其余煤矿矿长,发放、宣讲《七条规定》,当场考核并签订承诺书。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组织省煤炭集团对省属煤矿矿长的宣讲活动;省煤炭行办负责组织各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市县属和乡镇煤矿矿长的宣讲活动。

  矿长要组织从业人员学习《七条规定》和致矿长的一封信,给矿工宣讲《七条规定》,并组织考核,所有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与矿长签订承诺书。

  各产煤设区市、县(区)政府及其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强化宣传报道,发动一线工人参与,营造浓厚活动氛围。

  (二)自查整改阶段(6—9月)。

  各煤矿企业要对照《七条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列出隐患,逐项分析研究,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凡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要立即停产停工进行整改。

  各产煤设区市、县(区)政府及其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要将宣传《七条规定》作为“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重要内容,并选树正面典型,查处并剖析反面典型,适时召开现场会,交流工作经验,褒扬积极整改、效果显著的煤矿,鞭策问题严重、进展缓慢的煤矿。

  (三)检查抽查阶段(10月)。

  煤矿企业对照《七条规定》完成重大隐患整改后,要报请当地政府对重大隐患整改工作组织检查审核。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权限及时组织检查,层层签字,落实监管责任。省属煤矿由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检查、局长审批,设区市属煤矿由市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组织检查、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其他煤矿由县级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组织检查、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对检查发现不合格的煤矿,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并派专人盯守,拒不停产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煤炭行办将组织对煤矿贯彻执行《七条规定》的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不符合《七条规定》仍然组织生产和建设的煤矿,按照“四个一律”的要求严肃处罚。对组织主题实践活动不认真、工作推动不力、整体效果差的地方,要通报批评,并向省安委会报告。

  (四)总结提高阶段(11—12月)。

  各产煤设区市安委会要认真总结活动成果及经验,推荐落实《七条规定》的优秀矿长和先进组织单位,分析问题和差距,健全完善长效机制,并对下一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对策建议,形成总结材料,于11月20日前分别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煤炭行办。12月,省安委会办公室将评选落实《七条规定》的优秀矿长和先进组织单位,并通报表彰。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宣传贯彻《七条规定》,是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内容,是“打非治违”的重要抓手,是煤矿强化安全基础建设,实现全省煤矿事故总量和百万吨死亡率继续下降的重要举措。全省成立主题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由副省长李贻煌任组长,省安监局局长张桃生、江西煤监局局长贺爱民、省煤炭行办主任朱毅任副组长。各产煤设区市政府要成立由分管煤矿安全的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主题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组建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办公室,统一部署本地区主题实践活动,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并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向省安委办报告活动进展情况。

  (二)明确责任。各级负责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煤矿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的宣传、指导和帮助,强化煤矿自查整改期间的日常监管,组织开展技术服务,积极协调解决煤矿在证照办理、人员培训、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技术改造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在日常监管监察和检查抽查阶段,要严格监管监察执法,对贯彻落实《七条规定》不积极、整改不力的煤矿,要有严厉推动措施;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要坚决责令停产整改并处罚;对整改无望的,要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违反规定发生事故的,要严肃查处。

  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在监管监察执法中发现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的,要书面移送同级相关执法部门查处,并逐级报送省煤炭行办、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三)注重结合。各产煤设区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开展主题实践活动与“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结合起来;把落实《七条规定》与煤矿整顿关闭、瓦斯防治等专项整治、淘汰落后产能、兼并重组、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机械化改造、安全技能培训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部署;把落实《七条规定》与节后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结合起来,不符合《七条规定》的煤矿,一律不准复产;对实际资源枯竭、顶风违法或整改无望的煤矿,要提请当地政府坚决依法关闭或劝其退出;对资源充足但技术、管理水平难以提升的煤矿,要由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并开展机械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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