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商贸领域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安全培训质量和效果,确保商贸领域安全管理水平得到不断提升,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3〕10号,以下简称《决定》)、《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和商务部相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并做好《决定》宣传贯彻工作
《决定》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安全培训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于落实安全发展战略、加强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促进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全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营造商贸领域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决定》的良好氛围。商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领导干部要率先学习领会好《决定》的精神和内容,为全面落实《决定》宣传贯彻工作打牢基础、作好指导。要结合实际,认真制订本地区进一步加强商贸领域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细化责任,抓好落实,确保商贸领域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统一到《决定》精神上来;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报刊、电视、广播、经营场所显示屏等途径,围绕《决定》提出的总体思路、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加大宣传力度,拓展宣传深度,确保《决定》宣传贯彻工作的成效。
二、全面落实商贸领域安全培训各项工作
(一)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组织领导。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工作理念,把安全培训工作纳入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总体布局;要健全完善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机制,明确分工,抓好落实,务求实效;要建立以企业投入为主、社会资金积极资助的安全培训投入机制,统筹利用商贸领域人才培训资金,在综合性或专业性业务培训中,适当增加安全意识和安全法规教育的内容;要加强对商贸领域安全培训的指导,督促农(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商场、超市、餐饮企业、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境外中资企业及其境内投资主体等(以下统称商贸经营单位)把安全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健全落实以“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为主要内容责任体系。
(二)落实安全培训工作责任。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督促商贸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健全机构并配备充足人员,保障安全培训投入,健全安全培训档案,依法组织企业职工参加安全培训。境内投资主体应建立健全境外中资企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制度,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做好境外生产管理和施工人员出境前的法律法规,定期开展对境外生产管理和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增强自我防护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改进安全措施。
(三)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配合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指导商贸经营单位根据有关要求,落实特种作业人员准入制度、持证上岗制度等;督促商贸经营单位落实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严格做好商贸领域安全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管理水平。国家规定的高危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全面落实从业人员准入制度、“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师傅带徒弟制度等。
(四)加强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建设。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和企业安全生产实际,鼓励企业组织编写职工安全生产应知应会读本、建立安全生产事故例库和制作警示教育片;要利用视频、电视、手机等加强远程安全培训,鼓励建设网上安全培训平台,开发安全培训信息管理系统。
(五)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商贸领域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应持证未持证、不培训就上岗和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等违法行为,确保商贸安全培训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请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于2013年3月29日前将本地区学习宣传贯彻《决定》情况和商贸领域安全培训工作落实情况报省商务厅(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
联 系 人:郎进良
电 话:0791-86246686
传 真:0791-86246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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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