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粮办展〔2013〕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根据《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和《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办法》的规定,2013年下半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新申请或补充申请(以下简称“资格申请”)、2008年下半年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延续申请(以下简称“资格延续申请”)以及2013年下半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变更申请(以下简称“资格变更申请”)工作将于2013年10月下旬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各省(区、市)粮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资格申请、资格延续申请和资格变更申请工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企业集团”)负责本单位直属或控股企业的上述相关工作。
二、受理范围
为做好与2014年资格认定工作的有效衔接,我局决定将2009年上半年取得资格企业的延续申请提前到本次办理,请相关省(区、市)粮食局及企业集团予以配合。
本次资格申请受理范围为国有粮食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资格延续申请受理范围为2008年下半年、2009年上半年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另外,上述企业在2008年(或2009年)以后通过补充申请获得资格的仓房(油罐)需在本次一并提出资格延续申请。资格变更申请受理范围为所有取得代储资格的企业。
三、时间要求
(一)受理企业报送申请材料时间。请提出申请的相关企业于2013年10月21日至10月25日向本省(区、市)粮食局或上级企业集团提交资格申请、资格延续申请或资格变更申请材料。申请企业数量较多的省份(单位)可要求企业预先提交申请材料,并开展现场核查工作,待核查工作结束后,再正式受理企业申请。
(二)向国家粮食局报送材料时间。请各省(区、市)粮食局和相关企业集团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和《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做好现场核查、初审等工作,于2013年11月8日17时以前将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
四、工作要求
(一)请各省(区、市)粮食局和相关企业集团严格按规定组织好现场核查和初审工作。每户企业的现场核查工作应由省(区、市)粮食局或企业集团2名或2名以上正式人员完成并在现场签字。现场核查人员应逐项检查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共同在现场核查记录表上签字,对检查结果负责。
(二)请申请企业严格按照《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作申报材料。请各省(区、市)粮食局及相关企业集团切实做好代储资格申请受理工作。对不符合《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申请材料,应及时向企业出具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并一次将企业需补充的材料列出。防止出现因填报材料不符合要求而影响企业通过审核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