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现将本市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启用新版完税证明的时间
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将于2013年4月1日起在本市全面启用,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将同时停止使用。
二、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外观式样的主要变化及使用要求
1.取消塑料皮与白卡纸外皮,正、副本为单页上下版面设计。
2.取消“征税栏”、“免税栏”,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根据征、免税情况自动打印“征税”或“免税”等字样。
3.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打印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后,在正、副本“(专用章)”处分别加盖征收机关“征税专用章”。
4.新增二维条码打印空白区,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自动编码、打印车辆完税信息。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三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