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关于加强2013年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3-03-27    浏览次数:2

各区县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血液管理办公室、各采供血机构、市临床输血质量控制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2013年本市血液管理继续推进“献采供用”一体化的管理理念,坚持“量入为出”的临床用血计划管理,进一步加强科学合理用血,推进自身输血等血液保护技术,缓解本市医疗业务快速发展面临的血液供需矛盾,确保临床用血供需基本平衡,现就加强2013年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量入为出,随势调控,切实做到科学合理用血

  (一)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本市无偿献血工作的意见》(沪府办发〔2013〕12号)的精神,2013年本市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红细胞类)计划总量为44.5万单位(每单位为200ml)。在具体执行中将根据2013年本市献血和临床用血的实际情况,对全市用血计划总量及结构进行适当调整;对于新(扩)建医疗机构的用血计划,将在7月份由市血液管理办公室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及合理用血水平进行调整。

  (二)市血液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的培训,督导各医疗机构全面落实相关规章制度;科学制订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设置规范,建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评价体系,加强临床用血信息化管理,推广血液保护新技术。

  (三)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血液管理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做好区域内临床用血的调配工作,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用血医疗机构切实做好临床用血相关工作,做好辖区内医疗机构急诊用血回访工作。

  (四)各采供血机构应按照临床用血计划向医疗机构发放临床用血,对月度领血量将超过计划数量的单位要及时采取预警及其他相关措施。要做好预告预警阶段的血液控制发放及急诊用血审核工作。

  (五)各有关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临床用血计划,用血量较大医院应制定科室用血计划,制定并完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各项制度,严禁假借急诊用血或其他名义超计划领血,并依法做好审证用血。

  二、优势互补,资源集约,全面提高临床用血水准

  (一)市血液管理机构应按照《上海市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挂靠管理办法》的要求,指导医院间的技术合作和血液调剂工作,促进临床用血更加安全、合理。应及时总结和处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生的问题,会同相关专家,梳理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审核辖区内新设置医疗机构的用血资格,评估其临床用血的必要性,保障辖区临床用血安全和总量基本平衡。

  (三)区县血液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区域内专家优势,组织开展辖区内医院的日常检查、指导和培训工作。应及时掌握区域内临床用血现状和趋势,并做好科学合理用血的宣传工作。

  (四)临床输血质控中心要会同血液管理部门,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做好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和血液保护新技术的培训指导工作,做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工作的检查评估工作。

  三、供需联动,多管齐下,着力保障临床用血安全

  (一)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具体措施,鼓励辖区内医疗机构积极开展自身输血等血液保护新技术的临床应用,及时表彰和推广医疗机构自身输血和科学合理用血工作中取得的成功经验。

  (二)市、区县血液管理机构要通过医疗机构和社会媒体,多渠道向患者、家属乃至广大市民群众宣传用血政策、血液保护新技术和慎用异体血的科学观念。对医务人员开展科学合理用血相关培训,规范医疗用血行为。

  (三)各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医院输血管理委员会、输血科临床用血的管理作用,建立用血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应定期(不少于每季度一次)在院周会上通报院内用血科室对于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切实加强临床用血管理。

  四、强化督导,规范改进,整体提高用血管理水平

  (一)市、区县血液管理部门要依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规范要求,结合“医疗质量万里行”等相关管理要求,加强督导,促进整改提高。

  (二)血液管理机构和临床输血质控中心要建立本市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评价制度,定期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工作进行评价,要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进行排名和公示。评估结果上报我局,将纳入年度医院管理总体评价范畴并在一定范围内反馈公示。

  上海市卫生局

  201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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