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源税省市分享体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28    浏览次数:2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我省资源节约和合理开发利用,全面推进资源枯竭地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培育壮大接续替代产业,改善生态环境,省政府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对资源税实行省市分享财政体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确保市县既得利益原则。确保实行资源税省市分享财政体制后,市县资源税总体收入不低于原税制下资源税收入水平。

  (二)风险共担原则。实行资源税省市县总额分成体制,省市县按各自分成比例,共同分担资源税收入受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影响而产生的不稳定性风险。

  (三)全面支持资源枯竭地区加快转型原则。省级参与分享后形成的财力将主要用于支持资源枯竭地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促进经济转型,推进资源枯竭地区可持续发展。

  (四)简化程序安全运行原则。简化税收征管、资金入库等技术层面操作程序,减少人为因素,确保资源税分享体制安全有效运行。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做法。对资源税实行省市总额3∶7分成,税收属地入库,年末由市按省分成比例上解省财力。为确保市级的既得利益,省对各市按2011年资源税实现数为基数给予30%定额返还。执行中,如当年实现资源税低于基数时,省级不参与分享也不给予返还。在国家尚未出台煤炭资源税改革方案之前,省对各市(不含大连市)煤炭资源税继续按原体制执行,暂不实行上述资源税和定额返还政策,待国家正式出台煤炭资源税改革政策后,再对煤炭资源税统一执行上述政策。

  (二)建立资源枯竭地区转型基金。省级参与分享的资源税主要用于建立资源枯竭地区转型基金,统筹考虑各资源枯竭地区资源枯竭情况及财力水平等因素,用于支持资源枯竭地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促进经济转型。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按照资源税省市分享体制政策,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协调工作,及时解决政策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资源税省市分享体制顺利实施。

  (二)各级财政、税务、国库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衔接,做好收入征缴、报解、入库、预算管理及国库资金调度工作,为资源税省市分享体制提供良好的运行环境。

  (三)资源枯竭地区所在政府要研究建立转型基金,主要用于解决因本地资源开发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改善生态环境,加速本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资源枯竭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资源税省市分享体制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出台重大税制调整或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等相关政策,省将对相关体制政策予以调整和完善。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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