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委关于做好2013年度安全培训持证上岗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27    浏览次数:2

沪国资委综合〔2013〕74号

关于做好2013年度安全培训持证上岗工作的通知

各委管单位: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以下简称《决定》)和本市相关规定,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及危险作业人员、农民工等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的工作要求,现就做好2013年度安全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

  坚持“持证上岗”、“先培训后上岗”的管理要求,通过培训,确保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熟悉安全生产基本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掌握安全生产管理内容和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安全检查、隐患治理与事故处理、宣传教育的能力,做到持证上岗;确保特种作业、危险作业等相关人员熟悉和掌握本岗位(工种)安全技术知识、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处置技能,做到持证上岗;确保在岗职工和农民工等从业人员了解和掌握安全操作基本技能、安全技术基础知识和应急防范基本技能,做到持证上岗。

  二、培训对象

  根据《决定》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下列人员应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能上岗:

  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任职前应当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在任职三个月内,应当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前应当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2、已有证书但到期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3、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从事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冶金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对发生死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含总包、分包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特种作业人员,要重新参加安全培训考试,并经考核合格。

  5、农民工应按照上述从业人员同等要求,进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培训实施

  1、集团主要负责人参加市安监局或市国资委统一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并参加市安监局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后取得市安监局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

  2、集团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农民工可参加本市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并参加市安监局组织的考试,主要负责人考试合格后取得市安监局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合格后取得市安监局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均为三年;农民工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海市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证书》。

  3、各单位应利用班组学习、专题宣讲、知识竞赛、应急演练、师傅带徒、安全告知等各种形式,深入全面开展对全体员工以及相关方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进一步提升全体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努力培育、塑造企业安全文化和安全氛围。高危行业、较大危险行业等企业要严格落实班前安全培训制度,有针对性地培训岗位安全生产与应急救援知识。要加强班组长培训,提高班组长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和现场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安全生产培训是一项长期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单位实际,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构,保证资金投入,整合培训资源,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培训工作取得实效,确保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所有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100%持证上岗,并做好培训统计归档工作。

  请各单位在4月20日前,将本单位2013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方案和计划人数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将会同本市相关部门对培训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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