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审定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28    浏览次数:2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审定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20日

  

 

关于清理审定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进一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农改〔2009〕21号)、《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扩大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10〕20号)、《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11〕9号)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1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

  1.县级政府为主原则。省级政府负责政策制定和统筹指导,市级政府负责督促指导检查,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政府是清理审定债务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公开透明原则。清理审定乡村垫交税费债务要做到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审计认定的债务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先清理审定后化解偿还原则。在县级全面清理认定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基础上,由省级审计部门审计锁定债务数额后,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化解偿还债务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确定化债方式、方法、优先顺序和有关要求等。

  4.按比例承担原则。为调动地方政府化解债务的积极性,进一步增强县级化债工作的责任感,建立健全清理化解债务工作责任机制和约束机制,对审计锁定确需偿还的债务,省、市、县财政按比例分担。省财政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任务的县给予适当补助,对未按规定化解债务的县追回已下达的省以上补助资金。

  (二)目标任务。按照国务院关于“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的基础上,从2012年11月起,全面清理审定乡村垫交税费债务,锁定债务数额后,制定化解债务实施方案,组织市县筹集化债资金,开展化解偿还债务工作,确保于2013年底前在国家规定的时限内基本完成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化解任务。

  二、清理审定债务范围

  本次清理审定的是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具体是指农业税取消之前发生、至今尚未偿还、乡村干部等个人以及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等为完成上级下达的税收收入任务、应对年度干部考核而替村民垫交农业税等税费形成的“上清下不清”债务。具体包括:

  1.垫交农业税债务。乡村干部个人以及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替村民垫交农业税而形成的债务。

  2.垫交农业特产税债务。乡村干部个人以及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替村民垫交农业特产税而形成的债务。

  3.垫交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债务。乡村干部个人以及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替村民垫交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而形成的债务。

  4.垫交乡统筹费债务。乡村干部个人以及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替村民垫交乡统筹费而形成的债务。

  5.垫交村提留债务。村干部个人以及村民委员会替村民垫交村集体的提留款而形成的债务。

  国有农(林)场、监狱(劳教)农场垫交税费债务也纳入清理审定乡村垫交税费债务范围。具体为国有农(林)场、监狱(劳教)农场在取消农业税和实施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之前发生的、替农工(林工)垫交的农业税(含农业特产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和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村提留”,而且至今尚未偿还形成的债务。

  各市、县要严格按照上述债务范围开展清理认定工作,并要准确掌握政策界限。农业税取消之前发生、至今尚未偿还的村民欠交农业税等税费中,不是乡村干部个人以及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替村民垫交的欠款债务,不在清理审定范围内;乡村干部个人及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虽然替村民垫交,但至清理认定时止村民已偿还的农业税等税费也不在清理审定范围;乡村干部个人以及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替村民垫交且至今尚未偿还的属于乡统筹和村提留债务中“修路费”和“公积金”部分,即用于乡村道路建设,以及村办公场所、文化体育设施、公共卫生设施、饮水和排污工程等乡村公益性建设项目的,因以后按国家要求将另行清理偿还,暂不列入本次清理审定范围;乡村干部个人及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垫交的其他税收、农业生产经营性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各种集资、摊派、乱收费等不属于清理核实范围。国有农(林)场、监狱(劳教)农场垫交税费债务参照上述政策界限执行。

  三、清理审定债务程序步骤

  清理审定乡村垫交税费债务的关键环节是县级全面清理认定和省级审计锁定。清理审定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具体工作安排按5个阶段进行:

  (一)总体部署。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农村综改办)会同有关部门于2012年11月底前完成研究制定清理审定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实施方案,明确相关政策;召开全省会议进行总体部署;组织相关政策业务培训等,做好准备工作。

  (二)清理登记。2012年12月份,各市、县制定清理认定债务方案,由县级政府统一组织县有关部门及乡镇、村等基层组织,按照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的原则开展清理登记工作。各村要严格按照明确的政策范围,以历年会计账簿记录为基础,对本村乡村垫交税费债务情况进行逐项、逐笔清理核实登记造册,查清债务实际余额、构成及债务人、债权人情况,并按债务项目整理相关原始资料、单据,分别由债务人和债权人确认债务债权关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审核后,加盖村委会公章并连同相关原始资料、单据等统一及时上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在对乡镇本级发生的垫交税费债务进行逐笔清理核实和登记造册基础上,要逐笔审核所属村上报的垫交税费债务相关凭证及原始单据,连同乡镇本级垫交税费债务有关资料一并以正式文件上报县级政府。

  (三)县级审计认定及债务公示。县级政府要统一组织农村综改办、审计、地税、农委、财政、监察等部门,对乡镇上报的乡村垫交税费债务进行逐项、逐笔核实原始单据,并经县级审计部门审计认定,剔除不实债务。

  各乡、村要将县级审计认定后的垫交税费债务在对应的乡、村范围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项目、发生时间、数额、用途、债权人及债务人、举报电话及受理部门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群众提出异议的债务,县级政府要认真对待,尽快核实并按要求再予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债务,县级政府确定最后审计认定结果,并对全县乡村垫交税费债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县、市级汇总上报。县级政府在审计认定的基础上,将债务项目按要求录入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监管系统,并形成工作报告,连同纸质报表经县级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并加盖县级政府印章后上报市农村综改办。各市农村综改办及有关部门在认真审核汇总后,形成全市清理认定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工作报告,并附全市债务情况汇总表及市本级、各县上报的纸质报表,一式两份,以市政府正式文件于2013年1月底前上报省农村综改办,同时报送全市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监管系统数据库有关数据。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清理核实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工作的主要做法,审计认定债务的数额、构成、原因、用途,清理核实债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下一步化解债务的政策建议等。市属单位有垫交税费债务的,其清理核实及汇总上报工作,按照不重不漏原则由各市予以明确;省属国有农(林)场、监狱(劳教)农场所属单位有垫交税费债务的,其清理核实及汇总上报工作,由省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五)省级审计锁定。2013年2月初开始,由省审计厅组织各市审计部门,以县为单位,对各县上报的乡村垫交税费债务进行逐笔审计认定,以审计报告方式锁定各县乡村垫交税费债务数额。

  省级审计认定工作结束后,根据锁定的全省乡村垫交税费债务的实际情况,省农村综改办制定全省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批准后下发组织实施。

  四、明确工作要求

  (一)认真开展清理认定工作。各县清理认定乡村垫交税费债务是省级审计锁定债务的基础和前提。各市县要认真开展清理认定工作,对工作不认真或不按工作程序办理而引发各种矛盾和问题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市、县认定乡村垫交税费债务要严格依据有关会计账簿、垫交税费原始凭证、农业税税票、欠交税费农户签字等材料进行,对缺少上述认定材料的,原则上不予认定。同时要依据本地区农业税费征缴任务数、村民欠交税费数、乡村干部个人以及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垫交税费数、形成乡村垫交税费债务数等数据,结合本级农业部门历年统计的村级债权债务情况,对本地区的乡村垫交税费债务总体规模进行严格把关。

  (二)足额落实化债补助资金。根据省审计部门审计锁定的各市、县乡村垫交税费债务数额,省农村综改办会同省财政厅采取因素法分配省以上补助资金,明确各市、县应承担的偿债补助资金数额。各市县应在2013年财政年初预算中安排部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补助资金,待省级审计锁定债务数额后,按省确定的补助政策,执行中多退少补,确保偿债资金有稳定来源。

  (三)妥善处理债务证据不全等问题。对于证据不全的“白条”等债务认定,应加强群众监督和基层民主审核。先由债权人申报举证,再由对应的乡村审核,村级垫交税费债务要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并由全体村民代表签字确认。审核审议通过的债务,要在对应的乡村范围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审计认定。对公示中有异议的债务项目,要认真进行核实,对伪造证据和做假账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四)妥善处理债务利息问题。要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政策,按统一标准妥善处理债务利息。对向金融机构贷款垫交税费的,按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计算;对向企事业单位借款垫交税费的,债务发生时未经双方协商明确利息的,一律不计息,按所欠本金计算债务。双方明确协商利息的,若利息高于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的,按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分段计息。若利息低于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按双方协商确定的利率计算。对向个人抬款的利息计算,抬款利率一律降至农村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之内执行,对多计利息部分予以剔除。

  (五)妥善处理税费尾欠问题。各县在清理审定乡村垫交税费债务时,要妥善处理历年农业税费尾欠,要在对乡村垫交税费债务进行逐笔登记的基础上,建立统计台帐。在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化解后,依据建立的统计台帐,解除垫交税费的债权人与欠交税费农户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将债权人变更为县级政府,农户欠交税费继续挂账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形成的时间跨度较长,敏感度较高,情况复杂,清理审定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各市、县要成立由农村综改办、审计、地税、农委、财政、监察、金融等部门参加,政府有关领导任组长的清理审定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协调机构。明确工作责任,加强指导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清理审定债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和谐。

  (二)保证清理审定工作真实合法。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规范操作,严禁弄虚作假,确保清理审定后的债务数据全面准确,真实可靠,依规合法。要广泛宣传清理审定乡村垫交税费债务相关政策,按照“三公开”原则,实行阳光操作,切实做到不重报、不虚报、不漏报。对虚报债务的,一经核实,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地方政府、部门和单位领导的责任,并在全省通报批评。

  (三)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各市、县要坚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强化约束机制。坚决制止向农民集资摊派偿还债务的行为,认真执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做到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

  (四)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为确保清理审定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工作的严肃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省农村综改办将与审计、地税、农委、财政、监察等部门对清理审定债务工作开展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要严明工作纪律,对清理审定债务工作中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套取上级补助资金,造成资金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五)加强信息交流。为及时了解清理审定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工作情况,总结交流各地经验做法,各市要在清理审定债务过程中,及时上报本地区清理审定债务工作进展情况、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解决办法、下一步打算和建议等。建立突发重大事件即时上报制度,各市对清理审定债务过程中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要在及时处理的同时,即时上报,不得瞒报。建立清理审定乡村垫交税费债务信息联络员制度,各市、县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上报和联络,并将联络员名单上报省农村综改办。

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11月15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