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21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公布了对2011版产业政策的有关条目进行调整的决定。其中,涉及电线电缆制造业的产业政策有了较大调整。《决定》中的二十条为:限制类“十一、机械”第15项“电线、电缆制造项目(用于新能源、信息产业、航天航空、轨道交通、海洋工程等领域的特种电线电缆除外)”修改为“6千伏及以上(陆上用)干法交联电力电缆制造项目”。新调整的产业政策“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对产业结构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调整的产业政策在充分考虑电线电缆制造业作为基础性配套产业特点和发展需求——满足国民经济各领域及各产业发展的配套需要的,对原有产业政策做出了较大调整;同时结合了电线电缆制造业发展状况,对过剩状况严重的产能明确进行了限制,使得政策在产业发展导向更符合配套产业的发展需要,对限制过剩产能有了明晰的指向,对产业政策的实施更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