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辽宁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28    浏览次数:2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关于辽宁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22日

  

 

关于辽宁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为积极稳妥推进全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精神,结合辽宁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的总体部署,围绕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的改革要求,坚持从省情出发,立足于县级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改革补偿机制和落实医院自主经营管理权为切入点,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县级医院运行机制,提高医院运行效率。坚持以改革促发展,加强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显著提高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带动县域医疗卫生工作发展,力争使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

  二、试点范围

  新民市、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海城市、本溪县、凤城市、东港市、大石桥市、开原市、大洼县11个县(市)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试点医院原则上为县级中心医院,有条件的县(市)应将县中医院纳入改革范围。

  三、实施步骤

  (一)2012年7月至9月为启动阶段。成立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全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各部门进行基础调研和测算,起草相关指导性文件。

  (二)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为组织实施阶段。统筹推进管理机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价格机制、医保支付制度、监管机制等综合改革,全面开展试点工作。

  (三)2013年6月为试点总结评估阶段。开展省级总结评估,做好迎接国家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试点工作主要内容

  (一)改革补偿机制。

  改革“以药补医”机制,鼓励探索医药分开的多种形式。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将试点县级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3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2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收费标准,体现医疗技术服务合理成本和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政策范围,并同步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增加的政府投入,各级财政要按实际情况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医院要通过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运营费用,减轻取消药品加成后医院的支出压力。

  1.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政府出资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按不含设备折旧的合理成本制订检查治疗价格,已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政府回购,回购有困难的限期降低价格。严禁医院贷款或集资购买大型医用设备。合理提高中医和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护理、手术等项目价格,使医疗机构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获得合理补偿。改革医疗服务以项目为主的定价方式,积极开展按病种收费试点,病种数量不少于50个。

  2.发挥医疗保险补偿和控费作用。县级医院要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相适应的适宜技术服务,控制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外的医药服务。医保基金通过购买服务对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予以及时补偿。各统筹地区考虑取消药品加成造成资金缺口情况、医疗技术服务收费调整后增收额度、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医疗技术服务费纳入医保报销的标准或比例。

  缩小医保基金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与实际报销比例的差距。改革医保支付制度。制定医保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将医疗机构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定额控制情况列入分级评价体系。推行总额预付、按病种、按人头、按服务单元等付费方式,加强总额控制。科学合理测算和确定付费标准,建立完善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机制与风险分担机制,逐步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公立医院通过谈判方式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医保支付政策进一步向基层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合理就医,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形成。

  3.规范药品采购供应。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建立药品(含高值医用耗材)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的集中招标采购机制。调动企业生产供应药品的积极性,大力发展现代医药物流,减少和规范流通环节,降低配送成本。坚决治理药品及耗材方面的商业贿赂。完善鼓励使用基本药物的政策措施,试点县医院配备国家基本药物的销售额不应低于药品销售总额的30%。

  4.落实和完善政府投入政策。全面落实对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补贴、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边、支农等公共服务的政府投入政策。县级政府对所办医院履行出资责任,禁止县级医院举债建设。县级财政要按实际情况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投入。

  (二)深化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1.科学核定编制。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意见〉的通知》(辽编办发〔2012〕30号)的有关要求,科学合理地为县级公立医院核定人员编制。积极探索实行县级医院编制备案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2.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落实县级医院用人自主权,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坚持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择优聘用。结合实际妥善安置未聘人员。推进县级医院医务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

  3.完善职称评定标准。结合县级医院的功能定位和技术需求,以临床技能考核为重点,制定和完善县级医院卫生人才职称评定标准。

  4.完善医院内部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提高医院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逐步提高医务人员待遇。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建立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制度。按照“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酬”的原则,医院内部分配由医院根据绩效考核情况自主实施,并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作出突出贡献等人员倾斜,适当拉开差距。严禁把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

  (三)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1.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合理界定政府和公立医院在资产、人事、财务等方面的责权关系,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落实县级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和自主经营管理权。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县级医院领导职务。明确县级医院举办主体,探索建立以理事会为主要形式的决策监督机构。县级医院的办医主体或理事会负责县级医院的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重大业务、章程拟订和修订等决策事项,院长选聘与薪酬制订,其他按规定负责的人事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并监督医院运行。院长负责医院日常运行管理。建立院长负责制,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完善院长收入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

  2.优化内部运行管理。健全医院内部决策执行机制。鼓励探索建立医疗和行政相互分工协作的运行管理机制。建立以成本和质量控制为中心的管理模式。严格执行医院财务会计制度,探索实行总会计师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实施内部和外部审计。

  3.完善绩效考核。建立以公益性质和运行效率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由政府办医主体或理事会与院长签署绩效管理合同。把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效率,以及社会满意度等作为主要量化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与院长任免、奖惩和医院财政补助、医院总体工资水平等挂钩。

  (四)提升基本医疗服务能力。

  1.明确县级医院的功能定位。县级医院是县域内的医疗卫生中心,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与城市大医院分工协作。县级医院的主要任务是:为县域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包括运用适宜医疗技术和药物,开展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危急重症病人救治,重大疑难疾病接治转诊;推广应用适宜医疗技术,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提供培训和技术指导;承担部分公共卫生服务,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等工作。

  2.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按照县级医院的功能定位,针对县域群众主要健康问题根据人口数量和分布、地理交通等因素,制订县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确定县域内医院的数量、布局、功能、规模和标准。严格控制县级医院建设规模和大型设备配置。鼓励资源集约化,探索成立检查检验中心,推行检查检验结果医疗机构互认以及后勤服务外包等。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对医疗资源进行整合、重组和改制,优化资源配置。落实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政策。

  3.提高县级医院建设水平。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完成县级医院标准化建设,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中心医院要达到二级甲等水平,部分医院达到三级医院水平。

  4.加强医院信息化建设。建设以电子病历和医院管理为重点的县级医院信息系统,功能涵盖电子病历、临床路径、诊疗规范、绩效考核及综合业务管理等,与医疗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衔接,逐步实现互联互通。所有试点医院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在试点期间要努力达到三级。

  5.建立健全县域急救服务体系。各县(市)可结合实际,以县级医院为中心完善县域急救服务体系,依托市级院前急救指挥系统建立县域院前急救体系,服务范围要覆盖所有乡镇。

  6.加强县级医院重点专科建设。编制县级医院重点专科发展规划,按规划支持县级医院专科建设。近期重点加强重症监护、血液透析、新生儿、病理、传染、急救、职业病防治和精神卫生,以及近3年县外转诊率排名前4位的病种所在临床专业科室的建设。

  7.推广适宜技术。开展好宫颈癌、乳腺癌、终末期肾病血液透析等重大疾病的救治和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复杂疑难疾病的筛查转诊工作。根据本地疾病谱,在常见病、多发病的治疗上,推广应用适宜医疗技术。卫生行政部门适当放宽二类技术的机构准入条件。

  8.在县级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县级医院要结合实际,选择县域常见病、多发病,积极开展适宜技术的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医院临床路径病种数量不少于70个。

  9.推进县级医院优质护理服务。所有县级医院均要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工作,试点县医院优质护理病房开展比例不低于30%。

  10.建立面向基层的远程会诊系统。以为县级医院提供会诊服务为重点,依托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建立省级远程会诊中心。依托县(市)中心医院建立县级远程会诊中心,面向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提供远程医疗服务。

  11.建设医疗健康信息网。加快省级卫生信息平台建设,建立以新农合和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两大业务为主线的综合卫生服务信息网络平台,构建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网络体系,并逐步拓展网络功能。

  12.提高县域中医药服务能力。针对地方主要疾病,积极利用当地中医药资源,充分发挥中医简便验廉的特点和优势,提高辨证论治水平,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持和指导,促进中医药进基层、进农村,为群众防病治病。加强县级医院中医服务能力建设,落实对中医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

  13.加强县级医院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县级医院临床医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引导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生到县级医院就业,并为其在县级医院长期工作创造条件。逐步实现新进入县级医院的医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制度。依托省直三甲医院开展县级医院院长、科主任培训班,开展县级医院科主任导师制培养,积极培养或引进县域学科带头人。实行城市三甲医院与县医院领导层双向挂职制度。增强护理人员力量,医护比不低于1∶2。建立城市三级医院向县级医院轮换派驻医师和管理人员制度,加强对三级医院派驻情况的考核。鼓励和引导城市大医院在职或退休的骨干医师到县级医院执业。通过政府给予政策支持、职称晋升、荣誉授予等措施,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到县级医院长期执业。经批准可在县级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合理确定财政补助标准,招聘优秀卫生技术人才到县级医院工作。

  14.在县级医院广泛开展便民惠民服务。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模式,积极开展便民服务,县中心医院开展双休日及节假日门诊,充实门诊力量,延长门诊时间。进一步优化服务环境,实行预约挂号,优化服务流程,改善服务态度和质量,实行基本医疗保障费用即时结算。完善患者投诉机制,加强医患沟通。

  (五)加强上下联动。

  1.积极开展医疗资源纵向整合。支持城市三甲医院与县医院以技术协作、医疗联盟等形式开展医疗资源纵向整合,鼓励各医院间开展紧密型整合。积极探索县级医院对乡镇卫生院进行托管或实行县乡村一体化管理。

  2.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县级医院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帮扶指导和人员培训,探索建立县级医院向乡镇卫生院轮换派驻院长和骨干医师制度,通过开展纵向技术合作、人才流动、管理支持等多种形式,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整体效率,形成优质医疗资源流动的长效机制。支持县级医院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医务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和定期轮训。

  3.实行医疗分工协作。在不断加强基层医疗机构技术能力建设的基础上,制定不同级别医院的评审评价标准和医保支付标准,使一般常见病、慢性病、康复等患者下沉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资源整合制度、远程会诊体系的支持下,建立城市医院与县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制度,并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模式。

  (六)完善监管机制。

  1.加强对县级医院的医疗监管。开展县级医院医药费用增长情况监测与管理,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等行为。建立以安全质量为核心的专业化医院评审体系;建立健全省、市两级医疗质量控制评价中心,将县级医院纳入体系之中。

  2.发挥医保监督制约作用。医保部门要采用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药品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药占比、次均费用、住院率、平均住院日等指标考核,加强对医院医疗费用和医疗行为的实时监控,结果与基金支付等挂钩。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实行分级管理,促进诚信服务。

  3.加强县级医院财务监管。加强对县级医院履行功能定位和发展建设、投融资行为的监管,强化预算、收支、资产、成本等财务管理的监管,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4.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实行医师定期考核制度,探索由第三方实施的群众满意度评价,推进县级医院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组织领导工作。各试点县(市)政府也要成立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对试点改革工作的领导。要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分解目标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加强督导检查,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二)加强综合协调与指导。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推进改革试点的工作合力。各试点县(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综合协调与指导,研究解决实施过程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做好管理体制改革的各项衔接工作。各有关市要加强对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协调有关部门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三)强化支持保障。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经费测算,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并将所需资金纳入预算管理。要加强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妥善解决因改革带来的各种利益冲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四)加强宣传引导。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要加强宣传,争取社会理解、支持和配合,营造良好环境。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使广大医务人员成为改革主力军。

  各试点县(市)政府要于11月26日前将本地区试点实施方案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非试点县(市)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探索开展本地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

  省卫生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编委办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物价局

  201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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