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2013年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指导意见及做好2013年度煤矿“雨季三防”工作的通知黔安监煤矿函〔2013〕48号

发布日期:2013-03-28    浏览次数:2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有效防范重特大透水事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2013年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煤安监调查[2013]6号),现将该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煤矿“雨季三防”工作,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

  (一)高度重视煤矿防治水工作。煤矿企业(含煤矿,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下同)要将防治水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各项制度,并建立防治水绩效考核办法,加大防治水工作的考核力度。要根据季节变化和矿区防治水工作特点,及时召开防治水专题会议,研究企业防治水工作重点,制定防治水检查预案,全面开展防治水工作检查,切实抓好各项防治水措施的落实。

  (二)加强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煤矿企业要应用地球物理勘探、高精度三维地震勘探等高新技术、先进装备全面深入开展煤矿水文地质条件的普查,查清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区域内、采空区的积水等灾害的分布情况、威胁状态,编制灾害普查及其防治研究报告,建立真实可信的灾害防治工作基础信息数据库,做到一个矿一张预测图,为防治水工作提供详实的基础资料。国有和国有控股煤矿在2013年底前完成,乡镇煤矿在2014年6月底前完成。新建、改扩建矿井凡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一律不予审批安全设施设计,不准开工建设。

  (三)建立可靠的矿井防排水系统。矿井排水能力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排水设备和管路要定期检修,保证正常运转。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有独立供电系统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的,应当制定防突水措施,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矿井新建系统井筒或延伸水平井巷到底后,应当优先施工永久防、排水系统,永久防、排水系统形成前,不得施工矿井三期工程;矿井排水系统要保证至少一趟管径不小于150mm的主排水管路正常运行。

  (四)开展防治水知识教育和培训。煤矿企业要定期进行防治水知识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掌握井下透水征兆,熟悉避水灾路线。要制订并执行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雨季前至少进行一次水害应急救援演练,提高职工防范水害事故能力。

  (五)加强矿井防治水的现场管理。煤矿企业按规定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探放水队伍。严格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和相关安全技术措施,认真做好矿井充水条件分析预报,确定探水警戒线,探放水掘进时始终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探放老空积水最小超前水平距不得小于30m;采取“物探先行、钻探验证”等综合探测手段,严格验收考核,保证探水效果可靠性;探放水必须使用专用钻机,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不得用煤电钻代替探水钻进行探放水,不得用打钻、掘进出煤代替探放水;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作业现场发现透水征兆时,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受水害威胁的所有作业人员,认真查明原因,采取有力措施。隐患未排除前,不得再组织生产建设。

  (六)要保证必要的防治水费用。煤矿企业保证每年从安全专项资金中根据水文地质类型提取足够的费用用于防治水工作,积极开展水情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

  二、强化“雨季三防”工作

  (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防汛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健全灾害性天气预警处置机制,及时掌握雨季汛情水情预警预报信息,并及时向辖区内各煤矿企业通报;加强与供电部门的日常联系,建立送电、断电通报制度,确保汛期供电正常;完善防汛值班制度,强化防汛值班工作,及时通报防汛工作情况。

  (二)煤矿企业在日常性防治水工作的基础上,对雨季汛期特殊时段的“三防”工作要进一步强化,要提前部署,提前落实。煤矿要成立“雨季三防”领导小组,制定供电、排水及水害事故防治计划、应急预案,要组建专(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要做好抢险物资储备,做到专库存放,专人管理;要严格执行矿级领导日常值班调度制度,落实24小时巡查制度,发现险情必须先撤人。

  (三)煤矿企业在雨季前,对防雷电装置、供用电设施、继电保护装置等进行全面检修、试验,确保供电可靠;全面检修水泵、排水管路、电控设备等排水设施,并对排水系统进行一次联合试运转,确保设备完好,运转正常;对排水系统不完善的或排水设备存在问题的,要立即整改。

  (四)煤矿企业在雨季前对地面防洪工程进行除险加固,夯填斑裂,填实古井,疏浚河道、沟渠,确保泄洪渠道畅通;对矿井周围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以及洪灾可能导致溃坝、溃堤、淤积危险河道等自然灾害威胁的,要落实防范治理措施;对井下水仓、水沟和沉淀池进行清挖,确保蓄水、排水达到要求;对挡水墙、防水闸门等防治水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对防水闸门要进行1次关闭试验,确保闸门关闭灵活可靠,关闭闸门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必须专人保管,专门地点存放,不得挪用丢失。

  (五)强化汛期井上下水文观测、水量监测、采空区密闭检查,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撤人,并及时与地面调度室联系。

  三、加强水害防治、雨季“三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要将煤矿防治水工作列入煤矿安全监察监管重点工作内容,督促煤矿企业采取确实有效的防治水措施,防范煤矿水害事故发生。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在雨季到来之前,组织召开一次“雨季三防”专题会议,早部署、早安排;组织一次“雨季三防”的专项检查,对有重大水害隐患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矿井一律责令停产整顿。

  请将此文件转发至各产煤县(市、区、特区)安监局、各煤矿企业。

  附件1: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2013年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煤安监调查[2013]6号)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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