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5-11-25    浏览次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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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文备〔2015〕1064号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

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意见

江津府办发〔2013〕15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区城市功能,提高城市防空和防灾减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1〕125号)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区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第六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对新时期加强人民防空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年来,我区人民防空工作取得长足进步,但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还存在较大差距,少数单位国防战备意识不强,没有认清开展人民防空工作的实质和重大意义。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出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民族忧患意识,切实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完善我区防护工程体系,提高城市防空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可靠保障。

二、严格规范,强化防空地下室建设

(一)严格防空地下室建设范围

凡在城镇规划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

本意见所指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建筑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防空地下室是指符合国家规定防护等级标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二)严格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

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审批

1.区民防办是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审批工作。

2.民用建筑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持项目批准文件及有关资料向区民防办征求防空地下室设置意见。区民防办在收齐建设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后,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提出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设置意见。

3.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报审初步设计方案时,必须向区民防办报审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方案。区民防办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方案后,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发出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审核通知书。

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审核通知书的,区规划局不得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防空地下室建设的质量要求

1.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具备民防部门颁发的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或者地面建筑设计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2.防空地下室使用的防护门、密闭门等专用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

3.防空地下室施工必须按照区民防办审核批准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实施。

4.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由区民防办组织或参加验收。建设单位在向区城乡建委备案时,应出具区民防办的认可文件。

5.区民防办应当将审批、验收防空地下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技术资料依法归档保存,并将防空地下室纳入人防工程予以统计。

三、明确要求,加强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

(一)确保易地建设费应收尽收

1.易地建设费征收范围。

凡依法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上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符合上述情况的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经区民防办批准后,应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未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区规划局不得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我区农村农民自建房不在易地建设费的征收范围内。

2.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

我区易地建设费按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计收,具体标准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区民防办按照重庆市有关文件规定制定发布。

3.易地建设费的减免条件。

(1)以下新建建筑项目免征易地建设费:

一是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项目。二是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项目。三是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四是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逆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项目。

(2)已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含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拆迁安置房和农转非安置房)项目,户均60平方米以内的住宅部分免收易地建设费(未纳入该范围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减半收取);超出部分和公建部分全额收取。农转非安置房按人均30平方米计免缴。

(3)新建幼儿园和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征收易地建设费。

(4)国家有关部门和重庆市政府规定予以减免的其他项目。

4.易地建设费的分次缴纳。

易地建设费应当一次性缴清,因特殊原因分次缴纳的须经区政府分管民防工作的副区长批准。经批准分次缴纳的建设项目,第一次缴纳金额不得低于需缴纳总额的50%,余款应当在6个月内缴清。

经批准分次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业主未在本意见规定的时限内缴清易地建设费的,由区民防办责令限期缴纳,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加强易地建设费使用管理

1.易地建设费纳入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2.易地建设费是人防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由区政府统一安排用于易地人防工程建设和人防业务工作。

四、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一)加强监督检查

1.年度检查。区政府将组织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民防办等部门,每年对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定期审计。由区审计局每两年一次对全区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管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审计结果由区审计局报区政府。

(二)严格责任追究

相关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民防办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或不及时缴纳易地建设费的;

2.防空地下室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3.擅自更改设计文件和改变使用功能的;

4.不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的;

5.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9日    

 

 

 

 

 

 

 

 

 

 

 

 

 

 

 

 

 

 

 

 

 

 

 

 

 

 

 

 

 

 

 

 

 抄送:重庆市民防办。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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