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运输厅出台相关意见规范农民工用工制度和工资管理

发布日期:2013-03-28    浏览次数:4

  日前,省交通运输厅出台《关于做好交通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了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

  《意见》规定,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对其承包和依法分包企业的劳务用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负有监督、检查和管理责任。施工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企业先行垫付并承担全部责任。项目办主任为第一督办人,在项目施工招投标时,全面推行和细化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在拨付各类款项时,须优先支付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其中农民工工资款项要确保足额到位,不得以有价证券、承兑汇票等其他无法及时兑现的方式支付农民工工资。

  《意见》要求,要继续完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各施工企业或用工单位要与每一位进场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临时或短期聘用的农民工应签订短期临时合同,坚持先签合同后进场,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要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建设工程施工计划和资金安排,在计量支付时暂扣应付金额的3%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垫付。要建立预防拖欠责任制,对于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企业先行垫付,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从保证金中垫付,双方结算时按合同约定予以抵扣。

  为保障《意见》有效执行,省交通运输厅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以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为主要内容的专项督察,对可能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及时督促协调各相关单位予以解决。项目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定期清理督办,实行应急值班和投诉举报制度。要把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情况和劳动用工管理情况与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相结合,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的施工企业,降低一个信用评价等级,取消评优资格,并作为今后建设项目招标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的重要依据。(甘肃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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