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税局 地税局关于金融法人机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29    浏览次数:1

  各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新设金融法人机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09〕646号)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内财税〔2009〕646号文件有关“其他金融法人机构”是指:除内财税〔2009〕646号文件明确列举名称的法人机构外,进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的通知》(银发〔2009〕363号)第3项规定的范围,并符合其定义的法人机构。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3年3月16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