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直属各单位:
竣工验收是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环节,是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的关键环节,是项目正式交付使用的重要标志。自2008年5月《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38号,以下简称《验收管理办法》)实施以来,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小基建项目)验收工作取得很大进展,一大批项目完成了竣工验收,验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显著提高。但是应当看到,由于有的单位对验收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对《验收管理办法》理解有偏差、执行不到位等原因,小基建项目验收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部分项目验收进度明显滞后,有的项目竣工验收条件不落实就组织验收,验收程序不规范。在2013年8月进行的部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楼堂馆所检查中,小基建项目验收进度滞后问题比较突出。为做好小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加快验收进度,根据部领导指示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验收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做好并尽快完成小基建项目竣工验收,是国家投资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也是保障项目长期良性运行,充分发挥效益的要求。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小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及时协调解决验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加快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二、进一步明确竣工验收时限,周密制定验收工作计划。各单位要对本单位小基建项目进行认真梳理,已完工项目原则上要在2014年6月底前完成竣工验收,其他在建项目应在通过专业(专项)验收后半年内完成竣工验收。各单位要在全面梳理本单位项目的基础上,根据上述验收时限要求,周密制定项目验收工作计划,细化工作环节,倒排进度,明确时间节点和目标任务,把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人员。
三、尽快确定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着力强化竣工决算审计工作。各单位需由水利部明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已完工项目,要尽快打捆报部,水利部将集中予以批复,及早确定验收主持单位。对于竣工决算审计,除流域机构之外的部直属事业单位小基建项目由水利部审计室统一组织;流域机构的小基建项目继续按《验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组织。
四、严格遵守竣工验收条件,规范验收资料准备。小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完工、专业(专项)验收、竣工决算审计及整改等工作完成后进行,存在重大设计变更、动用预备费和投资超概算情况的项目,要报原审批单位审批后方可验收。各单位要提高对验收资料准备工作的重视程度,按《验收管理办法》要求认真组织整编验收资料。验收资料准备可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要对验收资料进行认真审查,保证资料内容全面、真实。
五、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及时组织专业(专项)验收。小基建项目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保障质量和安全。涉及城建的项目,应在取得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小基建项目建设过程中,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业(专项)验收,并将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各单位要加强对小基建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落实项目实施相关重要事项,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保证项目按期完工并完成竣工验收。
请各单位于2013年10月底前将已完工小基建项目验收工作计划报建设与管理司,并抄送规划计划司。今后,请各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小基建项目验收情况总结和当年项目验收工作计划报建设与管理司。
联系人:王 殊 赵是杰
电 话:010—63202709 63202584
邮 箱:jgsjjc@126.com
水利部办公厅
201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