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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就铁矿萤石矿“三率”指标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13-10-24    浏览次数:2

    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司近日发布通知,就《铁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征求意见稿)和《萤石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意见。

    通知指出,为加强铁矿资源、萤石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的监督管理,促进矿山企业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产资源,依据《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国土资源部特制定了《铁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和《萤石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铁、铜、铅、锌、稀土、萤石、钾盐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三率”指标研究的函》(国土资厅函〔2013〕160号)要求,国土资源部日前组织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和中国非金属矿工业协会分别开展了铁矿和萤石矿产“三率”指标研究工作,并拟定了该两项“指标要求”的征求意见稿。

    本次发布的这两项“指标要求”中,对铁矿体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尾矿综合利用率及选矿厂废水回收利用率的各项指标均作了详细要求,也列出了详细的计算方法,但仅针对萤石矿产资源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做了具体指标要求,考虑到受地域条件影响较大,对其综合利用率暂未做明确指标要求。

    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方面,“指标要求”要求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特点,制定不低于本标准的要求,并负责对辖区相关矿山企业执行该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不定期开展抽查和检查,定期公告符合该要求的相关矿山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而现有生产矿山需在该要求发布之日后两年内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在今年10月31日前将“指标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书面反馈至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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